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交通运输科研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交通运输科研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通运输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交通运输部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列支经费,为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研究、标准(定额)制(修)订和科技成果推广等工作提供支撑的课题研究项目。
第三条 项目分为战略规划政策项目、标准(定额)项目和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三类。
第四条 项目管理包括立项、任务书(合同)签订、组织实施、验收、成果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标准(定额)项目管理按照国家及我部现行相关管理办法、导则执行。
第五条
部综合规划司是战略规划政策项目主管司局,归口负责并会同各业务主管司局承担战略规划政策项目的管理;部公路局、水运局、科技司是标准(定额)项目主管司局,按职责分别负责有关标准(定额)项目的管理;部科技司是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主管司局,负责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管理。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合同)开展项目研究,并对项目完成情况负责。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项目由多家单位共同承担的,应明确项目第一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应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学会)。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项目主管司局根据部重点工作安排,提出项目立项建议或向有关单位征集项目立项建议。
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立项建议需经项目依托工程所在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部科技司。
第八条 项目主管司局会同业务主管司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立项建议进行评审,遴选确定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形成年度立项清单。
经部领导审定的年度重大政策研究项目在立项评审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遴选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项目主管司局原则上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下一年度的立项及项目承担单位的遴选确定工作,将项目信息报部财务审计司,财务审计司按程序向财政部申请预算。
第三章 任务书(合同)签订
第十一条预算下达90日内,项目主管司局组织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明确项目的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关键技术方案、成果形式、完成期限、经费预算等。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研究大纲或实施方案并报送项目主管司局,项目主管司局组织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司局作为委托方(甲方)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乙方)签订任务书(合同)。
战略规划政策项目由业务主管司局组织对研究大纲进行评审,并作为保证方(丙方)对任务书(合同)予以保证。
第十三条
任务书(合同)中的约定,如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主要研究内容、关键技术方案、成果形式、完成期限等,原则上不允许更改。如因故需要更改,应履行报批程序。
战略规划政策项目任务书(合同)的变更,应报业务主管司局批准,同时报项目主管司局备案;其他项目任务书(合同)的变更,应报项目主管司局批准。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司局、业务主管司局应切实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对项目实施不力的要加强督导。
项目承担单位应强化主体责任,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确保按期保质完成项目研究。
同一年度每位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时主持2项(不含)以上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加强与项目主管司局、业务主管司局的对接,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根据研究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专家咨询。
战略规划政策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在主要研究内容完成初稿后,邀请业务主管司局及有关专家开展中期评审。
标准(定额)项目和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项目实施情况报项目主管司局。
第十六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结束3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
项目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主管司局有权终止项目:
(一)项目承担单位擅自变更任务书(合同)研究内容、关键技术方案、项目负责人或研究期限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因项目执行不力,造成项目无法完成的;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的。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交通运输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通知》(交办财审〔2016〕137号)的要求,切实加强项目经费管理,督促指导项目研究人员合规使用项目经费。
第五章 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战略规划政策项目的验收申请应提交业务主管司局;其他项目的验收申请应提交项目主管司局。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司局或业务主管司局在收到验收申请并经初步审查同意后,在60天内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评审,对照任务书(合同)约定审查项目完成情况,形成验收意见。
科技成果推广项目验收包括预验收和验收两个环节。预验收由依托工程所在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通过预验收的项目,应根据预验收意见修改完善,并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报经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部科技司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存在问题暂缓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存在问题暂缓通过验收:
(一)未能完成项目全部研究内容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存在较大瑕疵,专家认为需要较长时间补充完善的;
对于存在问题暂缓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司局或业务主管司局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研究内容完成度不足80%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有弄虚作假和剽窃其他研究成果行为的;
(三)首次验收被确定为“存在问题暂缓通过验收”,再次验收仍不满足通过验收条件的。
对于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下一年度不得承担项目,项目负责人下三年度不得承担项目。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归档工作,并应在科研项目通过验收评审后30天内完成项目归档。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管司局汇总项目成果,并商业务主管司局按部政务信息公开要求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
项目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其权属、运用和管理按照《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交科技发﹝2010﹞78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管司局、业务主管司局及财务审计司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选择项目承担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造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项目主管司局将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并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0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