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体育标准化工作,规范体育标准化活动,发挥体育标准化工作在推动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协调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标准化工作,规范体育标准化活动,发挥体育标准化工作在推动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协调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体育标准化活动,从事体育标准化工作的组织与个人。
第三条 体育标准化工作内容包含制定体育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标准体系,组织制定和修订体育标准,宣传贯彻与实施体育标准,监督体育标准的实施结果等。
第四条 体育标准化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 依法行政、协同治理的原则;
(二) 坚持需求引领、创新驱动的原则;
(三) 坚持统筹推进、服务社会的原则;
(四) 坚持适合国情、国际接轨的原则。
第二章 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负责统筹组织管理全国体育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体育标准化规章制度;
(二) 组织编制体育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和体系纲要;
(三) 组织制定体育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四) 组织归口管理体育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标准实施监督;
(五) 指导地方体育标准化工作和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标准化工作;
(六) 协调处理体育标准化有关问题;
(七) 组建、管理和指导体育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八) 统一管理体育认证工作;
(九) 组织参与体育国际标准化活动。
第六条 国家体育总局各司局和直属事业单位分工管理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体育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制定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体育标准化工作计划、中长期规划;
(二) 组织起草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体育国家标准,组织起草、复审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体育行业标准;
(三) 组织宣传贯彻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体育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 组织推广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体育标准化示范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体育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 组织草拟体育地方标准,组织宣传贯彻、实施体育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 承办其他体育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体育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教育科研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等相关方代表组成,是从事相关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主要职责是:
(一) 研究分析体育标准化的需求,提出体育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和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出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
(二) 按体育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负责组织体育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复审等工作;
(三) 组织起草和审查体育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
(四) 开展体育标准宣传贯彻、解释工作;
(五) 参与体育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对外通报、咨询和国外技术法规的跟踪及评议工作;
(六) 对体育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研究,对存在的问题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提出建议意见;
(七)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承担体育国际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 标准的范围与类型
第九条
体育标准包括赛事、产业、装备、等级等内容,按照标准适用范围分类,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按照标准的法律约束力分类,体育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其他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
第十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体育技术、管理要求,应当制定体育国家标准。体育强制性国家标准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的范围之内。
体育推荐性国家标准重点制定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体育公益性事项、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体育领域统一的技术、管理要求,可以制定体育行业标准。体育行业标准重点制定体育领域的重要产品、服务和行业管理标准。
对体育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作规定又确有必要在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向本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体育地方标准的建议。
鼓励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制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的体育团体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的体育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使用。
第四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一条 体育标准的制定实行计划管理。国家体育总局按照体育标准体系,每年定期公布体育标准立项指南,并根据立项指南确定标准制定项目。
第十二条 体育标准的制定应当公开、透明,制定过程中应广泛征求意见,并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查。
国家标准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行业标准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编号、发布,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国家体育总局应当组织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定期对标准进行复审,并根据科学技术进步的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开展标准的修订、废止工作。
第十四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授权机构出版。体育行业标准由国家体育总局授权的机构出版。
第十五条 体育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程序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鼓励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采用和推广国际标准;鼓励开展体育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间的转化运用。
第五章 标准的宣传贯彻
第十七条 体育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对外解释工作,由体育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国家体育总局每年定期公布已发布标准目录和在研标准信息目录。
第十九条 鼓励开展实施和推广标准工作,提供标准化信息咨询、技术指导、宣传培训等服务,培育发展体育标准化服务。
第六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禁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体育推荐性标准自愿执行。
鼓励体育领域企事业单位开展体育标准化试点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将体育企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运用标准化手段提供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体育标准的实施监督机制。
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以委托检测、监督抽查、自愿性认证为主要形式,对体育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进行监测,定期公布质量抽查结果,对体育推荐性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公示。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畅通体育标准实施监督的投诉举报渠道。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五条 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标准化工作,履行标准化工作职责,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国家体育总局列支用于体育标准制定、宣传贯彻、实施监督、人才培养的专项经费。经费实行预决算制度,应当依据专款专用的原则,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体育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经费预算。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标准化工作,进行资金使用监管。
第二十七条 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体育标准化人才培养。
第二十八条 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和项目,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鼓励重大体育科研项目与标准制定相结合,推进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应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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