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社会法类 > 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章程(85)

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章程(85)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成立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第二条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是卫生部进行新药审批和对已生产使用的药品进行再评价的技术咨询机构,在卫生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成立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

第二条 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是卫生部进行新药审批和对已生产使用的药品进行再评价的技术咨询机构,在卫生部领导下执行以下任务:

1.根据《新药审批办法》、《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对部批新药、新生物制品的临床前各项研究资料进行审评,向卫生部提出可否进行临床研究的意见。

2.对已进行临床研究的新药进行审评鉴定,向卫生部提出可否批准生产的意见。

3.对已生产使用的药品进行再评价,向卫生部提出淘汰药品的建议。

4.对国外厂商申请在我国进行临床试用的新药进行评议,提出可否接受的建议。

第三条 药品审评委员会由卫生部聘请医疗、防疫、科研、教学和药检等方面的医学、药学专家组成,每届任期2年。

第四条 药品审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主任、副主任均由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为便于开展工作,按委员专业的不同,药品审评委员会下设西药、中药和生物制品三个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委员各1人,由分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分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组。

第六条 药品审评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

分委员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亦可临时召开专业会议。分委员会会议可视情况邀请其他分委员会的委员或不是委员的有关专家参加。

第七条 药品审评委员会审评药品可采取召开审评会议或审阅研究资料提出书面意见的方式。在召开审评会议时,可要求被审评药物的申请者在审评会议上宣读申请报告、申述理由,并负责解答问题,但不参加审评会议的审查、评议工作。

第八条 药品审评委员会的委员要本着严肃认真的负责精神,对被审评药物的安全性、有效性及成熟程度做出科学的评价。与会人员对审评中讨论的情况应予保密。对送审的资料不得引用和外传。

第九条 药品审评委员在应聘期间,除在本单位任职外,不应在其他药品生产单位兼职(包括顾问等)。被审评的新药涉及药品审评委员时,在讨论中应回避。

第十条 药品审评委员会设办公室,由专职人员组成,负责对各地报卫生部审批新药的技术资料(包括国外新药在我国临床试用)进行审查核对,与药品审评委员及有关单位进行技术业务联系,办理药品审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药品审评委员会活动经费(包括会议、旅差、住宿、伙食、文献查询及资料审查等项费用)原则上由药品审批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卫生事业经费中补助。

第十二条 本章程经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卫生部批准后施行。

评论

墨冰

5小时

高尚动物

保护知识产权。

5小时

℡╮特么的ㄨ.家族

中国尽快完善这种规定

5小时

想你夜不能寐

中医乃中华传统文化瑰宝,亦是世界的瑰宝

5天前

续写过去曾经

弘扬,保护传统中医,仁心仁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国医大师”邓老致敬!一路走好[祈祷][祈祷][祈祷][祈祷][祈祷][祈祷][祈祷][祈祷]

半年前

相关法律条文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鼓励药品创新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 一、优先审评审批的范围(一)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注册申请:1.未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创新药注册申请。2.转移到中国境内生产的创新药注册申请。3.使用先进制剂技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工作的科学、公正,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健康相关产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关于鼓励药品创新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 总局关于鼓励药品创新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药品注册管理,加快具有临床价值的新药和临床急需仿制药的研发上市,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的矛盾,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优先...
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国医药产业快速发展,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和标准不断提高,较好地满足了公众用药需要。与此同时,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中存在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权重2+QQ:3425826150):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于网友投稿或转载网络上的公开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内容存在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个工作日将他删除。
现在整个网络流量生态,网站访问占比极低,本站访问量更是不值得一提,本站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关闭只是基于情怀。
有一些不良律师或不要脸的企业,在不告知我们的情况下,非法采证,恶意起诉,我们将奉陪到底。再一次声明,本站收到的所有侵权申诉均会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