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推进公路水运工程高质量发展,强化工程质量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工程质量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推进公路水运工程高质量发展,强化工程质量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工程质量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问题约谈,是指交通运输部部领导、总工程师、安全总监或司局领导约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就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指导的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条 约谈工作由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牵头负责,公路局、水运局配合。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提出约谈建议,报经部领导同意实施。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开展约谈。
(一)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公路水运工程重大质量问题有重要指示批示的;
(二)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连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质量形势十分严峻的;
(四)交通运输部组织的督查检查中,发现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薄弱,质量管控能力明显不足,质量问题较为普遍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牵头司局提出约谈建议,起草约谈方案,报经部领导审定同意,启动约谈程序,发出约谈通知。
第六条 约谈方案应包括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主约谈人及参与司局建议等。
第七条 约谈通知应包括被约谈单位名称、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约谈方应书面通知被约谈方,被约谈方应书面予以确认。
第八条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工程质量问题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采取的整改措施以及处理意见、结果等,相关书面材料在约谈时提交。
第九条 被约谈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其分管工程质量的负责人及其所属有关部门负责人等均应接受约谈。
第十条 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部内相关司局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外,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行业有关专家参加约谈。
第十一条 牵头司局负责做好约谈记录,起草会议纪要,报主约谈人同意,按程序印发,并负责相关资料的立卷存档。
第十二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主约谈人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指出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防范措施;
(三)主约谈人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被约谈方表态;
(五)形成约谈纪要。
第十三条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会议纪要的要求,一般在一个月内向约谈方报送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完成时限。工程质量问题限期整改完成后,被约谈方要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交通运输部。约谈工作可视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被约谈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交通运输部应给予通报,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质量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2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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