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及时清除积雪,确保道路畅通和环境整洁,根据《本溪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内所有单位
第一条
为及时清除积雪,确保道路畅通和环境整洁,根据《本溪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承担除雪、运雪义务。
第三条 除运雪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市政府负责全市除运雪的部署、指挥,制定除运雪应急预案。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具体负责全市除运雪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区政府应当按照市政府的部署,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除运雪工作。区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除运雪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除运雪责任区的划分及组织清除、清运工作。
市综合执法、房产、公安、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市政府统一协调下,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除运雪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对除运雪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条 市、区政府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制定除运雪方案,部署除运雪工作。
第六条 根据除运雪方案需要组织清运积雪,由市除运雪指挥部和各区政府共同确定排放地点。
第七条 市、区政府所需除运雪费用,作为专项资金,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拨付。
第八条 城市除运雪实行责任制。
市政府与区政府、区政府与街道办事处,应签订除运雪责任书,明确除运雪责任区段、除运雪要求和标准。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除运雪责任区段、除运雪要求和标准书面告知除运雪责任单位。
第九条 市机械化专业除雪队伍负责市除运雪方案确定的区域除雪工作。
第十条 未列入机械化除雪的区域按照下列规定确定除运雪责任区: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负责;
(二)集贸市场由市场开办单位负责;
(三)拆迁、施工现场和未验收工程相邻街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四)公共广场、公园、游园、商业步行街、停车场、高速公路和城市道路结合部,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其它城市道路和场所,由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责任区。
第十一条 按照除运雪责任区段,除运雪责任单位在册职工总数(个体工商户按从业人员数)以人均20平方米的标准划分。
自愿以资代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按每场雪每平方米5元,每年按10场雪计算的标准缴纳除雪代除费,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委托专业公司或个人除雪,并对其责任段的除雪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除运雪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时限完成除运雪工作:
(一)实行机械化除雪作业区域应在雪停后12小时内除净;
(二)主次干路及人行步道、公共广场、公园、游园、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停车场、高速公路和城市道路结合部应在雪停后24小时内除净;
(三)居民小区甬路应在雪停后12小时内除净;
(四)其它区域应在雪停后48小时内除净;
(五)应当外运的积雪在雪停后72小时内运到指定排放地点。
第十三条
清除积雪,应达到无漏段、无积冰、无残雪、路面见底、露出路边石的标准。清除的积雪必须整齐堆放在路边石以外,按照除运雪方案要求必须组织外运的,应堆放在车行道两侧。
第十四条 除运雪责任单位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除运雪任务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代为除运雪,所需费用由除运雪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社会货运车辆应当承担运雪义务,具体运雪责任由所在地区政府书面告知,公安交警部门予以配合。
对承担运雪义务的车辆由区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六条 市、区政府按照除运雪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冰雪外运时,由市政府征用社会车辆,公安交警部门应按指令调动市内各单位机动车辆。
对征调的机动车辆由市、区政府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冰雪路面抛撒沙土、灰渣;
(二)在公交站点、交通设施、垃圾容器、厕所等公用设施周围堆放积雪;
(三)在树盘和绿化带内堆放含有害化学物质积雪;
(四)向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污水;
(五)以倾倒积雪为由向明沟排放垃圾、污物;
(六)向清理后路面抛撒积雪;
(七)未在指定地点排放、堆放积雪。
第十八条 在除运雪期间,公安交警部门应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依法做好车辆疏导和乱停乱放车辆的清障工作或限制指定道路通行。
通行车辆应当避让除运雪人员,不得碾压已被清除的积雪.必要时停车避让。
第十九条 因自来水、供暖和下水管道溢水或其它原因造成路面结冰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在发现或接到报修电话后24小时内清除。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以下处罚,并督促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清运积雪:
(一)对拒不履行除运雪任务的,处以每场雪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时限、标准除运雪的,按承担雪段面积,处以每场雪每平方米5元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因自来水、供暖和下水管道溢水或其它原因造成路面结冰未及时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并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向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污水及向冰雪路面抛撒沙土、灰渣和向路面抛撒积雪的,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以倾倒积雪为由向明沟排放垃圾、污物或未按照指定地点排放、堆积积雪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妨碍除运雪管理、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殴打、伤害除运雪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除运雪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7日施行的《本溪市城市除运雪规定》(市政府令第1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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