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粤澳更紧密合作,规范横琴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横琴总体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粤澳更紧密合作,规范横琴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横琴总体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横琴的人员及其携带物、货物及其包装、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横琴的进出口贸易关系人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横琴与澳门之间的口岸设定为“一线”管理,横琴与内地之间的特殊口岸区域监管线设定为“二线”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横琴“一线”、“二线”和横琴区域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设在横琴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横琴检验检疫机构)具体负责横琴“一线”、“二线”和横琴区域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横琴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先行先试、风险管理、便捷高效的原则,开展“一线”、“二线”和横琴区域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横琴检验检疫机构在横琴“一线”承担出入境人员和携带物、交通运输工具的检疫功能,承担货物入境申报备案和重点监管货物的检验检疫查验功能;在横琴“二线”主要承担货物的进出境检验检疫报检和查验监管功能。
第二章 “一线”检验检疫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横琴“一线”口岸出入境人员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按照现行查验模式监管。出入境人员的卫生检疫实行常态下无症状快速通关和有症状主动申报。境外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入应急状态时,按国家质检总局应急处置有关要求执行。
第七条 “一线”口岸入境查验通道实行分类管理,对往返澳门与横琴之间的澳门居民采取便利通关查验模式。具体分类方法由珠海检验检疫局根据口岸实际确定。
第八条 携带活动物犬或者猫进境的(每人仅限一只),进境时应具有官方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免疫接种证书。
对来自狂犬病非疫区、物主居所在横琴且满足一定隔离检疫条件的,允许实施居家隔离;来自狂犬病疫区的按现行规定实施隔离检疫,合格后放行
第九条 经“一线”进出横琴的交通运输工具按现行模式管理。
对澳门牌照小客车、粤澳两地牌客货车实施“一站式”查验核放。
对入境停泊指定码头的休闲游艇,采用“申请人预申报、提交申报单”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对船舶员工、游艇游客及其携带物品可采取集中申报。在判定无染疫的情况下,允许船员和游客先登岸再办理游艇查验手续。
第十条 经“一线”进入横琴的货物,其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横琴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进口货物涉及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放射性检测的,应在“一线”实施检验检疫。经“一线”进入横琴的食品、化妆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旧机电、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进入横琴后无法分清批次散装法检货物按照现行进出口商品检验模式管理。
第十二条 除第十一条所述外,原产澳门的法检货物在横琴销售使用的,免予检验。
经“一线”以保税进境的法检货物在“二线”实施检验,复出境的免予检验。
除前两款所述外,经“一线”进口,在横琴销售、使用的法检货物,按照现行进出口商品检验模式监管。
第十三条 横琴生产、加工的出口工业品,除下列情形外,直接出口的可免予实施检验。
(一)标明中国制造的;
(二)使用中国注册商标的;
(三)申领中国产地证明的;
(四)需要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
第十四条 横琴生产、加工的除第十三条所述以外货物经“一线”出口按现行监管模式管理。
“一线”进境货物,在横琴未经加工或加工后未发生实质性改变复出境的,出境时实施核销,免予检验。
第十五条 在横琴转口或者过境的货物按现行检验检疫管理规定实施监管。
第十六条 对横琴与澳门之间往返的民用燃气气瓶出境时采取验证放行模式。
第三章 “二线”检验检疫
第十七条 “一线”进境仅实施备案的法检货物,在“二线”实施检验。
第十一条 所述情况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予检验检疫。
第十八条 横琴企业使用非进口料件生产、加工的货物经“二线”输入内地销售、使用的,免予实施检验检疫。
第十九条 从内地经横琴直接出口的法检货物,按现行模式管理。
第二十条 从内地进入横琴,企业声明仅在横琴使用的货物,免予实施检验检疫。
第二十一条 装载冷冻、易腐烂出口商品的交通运输工具在“二线”实施适载检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横琴进出口贸易关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一线”进境的货物,由其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备案人)向横琴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备案。由申请备案人按以下情况申请核销:
(一)从横琴经“二线”输入内地的,在“二线”实施核销;
(二)在横琴未经加工或加工后未发生实质性改变复出境的,在“一线”实施核销;
(三)限于横琴内加工、销售、使用的货物,向横琴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核销。
第二十四条 对横琴已经获得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企业,除进口国(地区)有特殊注册要求的,申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可根据认证监管和具体风险分析情况采信认证结果、简化备案程序。
第二十五条 在横琴生产的出口产品,除玩具外可暂免予出口商品注册(质量许可)。
第二十六条 横琴用于设计、研发、产品测试、产品返修等业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经珠海检验检疫局核准,免予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第二十七条 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商品经“一线”进入横琴时,用于科研、测试等符合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形的,可采取便捷措施及时办理免办证明,并实施快速验放;从横琴经“二线”输入内地时,应当按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对横琴“一线”实施卫生监督,在横琴实施动植物检疫监测。
第二十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进口货物经检验检疫,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横琴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退运或者销毁;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横琴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横琴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包括“一线”和“二线”)应当符合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并与横琴开发开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三十一条 横琴企业生产的出口商品,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区域贸易协定、普惠制方案等原产地规则的,可向横琴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相关原产地证书。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横琴“一线”、“二线”检验检疫监管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实行。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现行检验检疫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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