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更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更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适用本办法。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功能区管理委员会确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做好除已明确相关单位或者专业部门负责之外的道路(含人行道)、桥梁、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临时占道设置等管理工作,并确保相关设施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负责公共道路、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环卫设施设置等工作,并确保环卫作业、设施设置符合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
第四条 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外,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 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第五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 是指履行责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责任主体。
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责任人。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可以约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具体责任。
下列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道路、管网、管线、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维修、保养由相应的建设、管理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街巷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街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商店、超市、宾馆、饭店、集贸市场、银行网点、展览展销场馆、证券交易市场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加油站,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企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七)各类公园、旅游景点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八)穿城公路、铁路、城市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十)河道、湖泊等水域、岸线及涵闸管理区域,由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第六条 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县(市、区)和功能区城市管理局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城市管理局确定。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在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责任人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服务公司承担责任区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倡导业主在签订物业服务、商铺租赁、单位装饰装修等合同时,将责任要求纳入合同内容。
第八条 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城市市容责任:
(一)保持沿街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外形完好、整洁美观,破残部分及时拆除或整修,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设施定期清洗、出新。
(二)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原设计风貌、色调。
(三)不得在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四)不得在沿街和广场周边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加工、经营或者展示商品。
(五)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依照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店招标牌和城市照明设施,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七)保持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有序。
(八)及时修整出现坑凹、碎裂、隆起、塌陷、积水等现象的道路、桥梁,保持道路、桥梁路面平整;保持路牙、无障碍设施以及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等设施整洁、完好。
(九)《责任告知书》中告知的其他城市市容责任。
第九条 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城市环境卫生责任:
(一)对责任区区域进行清扫、保洁。
(二)单位、商店和居民区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收集容器,按照规定投放垃圾;居民房屋修缮、装修产生的垃圾应当堆放在指定的地点。
(三)施工期间,对建设施工工地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围档、围墙,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场所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渣土;采取措施加强建筑工地扬尘管理,对驶出施工场地的工程车辆进行冲洗,不得带泥上路、抛洒滴漏。
(四)及时清除影响通行的结冰、积雪。
(五)不得在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岸坡堆积废弃物,及时清除水面漂浮物;保持岸坡完好、无缺损,不得占绿、毁绿;不得占用水面和堤防岸坡乱搭乱建、倾倒垃圾。
(六)不得在市区责任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责任告知书》中告知的其他城市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条 责任人对发生在其责任区范围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县(市、区)和功能区城市管理局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制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告知书》。《责任告知书》应载明责任人、责任区范围、责任要求等内容。
《责任告知书》由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发送至责任人,县(市、区)和功能区城市管理局予以协助。
责任人应当将《责任告知书》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内予以公示。
《责任告知书》样式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 对积极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功能区管理委员会给予奖励。
文明城市创建考评工作,应当包含责任区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 责任人不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行政机关未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受到处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处罚结果通报行政监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视情形给予问责。
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全市责任区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及功能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本区域责任区的监督、管理及其指导、宣传、培训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区域责任区管理制度,检查责任人履行责任情况;负责建立责任人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鼓励依托现有的社区自治组织,将责任要求纳入社区自治组织的相关规范,对履行责任要求实行自我管理。
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责任区管理要求,对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行为予以曝光,引导公众自觉遵守责任区管理制度,提高市民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履行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由行政监察机关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是指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扬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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