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发 包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 包 方:
工程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造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
地 址 联系电话
承包方
地 址 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本装饰工程的有关事宜,特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工程项目内容及做法(见附件)。
3、 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种承包方式。
(1)、 承包方包工、包料;
(2)、 承包方包工、部分包料,发包方提供部分材料;
(3)、 承包方包工、发包方供料;
4、 工程期限 天,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
期 年 月 日。
5、 合同造价:本合同工程造价为:(大写) 元。
6、 发生代购行为和代购行为的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
第二条 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发包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 》,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承包方。
第三条 施工图纸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提供:
(1)、 发包方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各一份。
(2)、 发包方委托承包方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各一份(见附件),设计费 (大写)元,由发包方支付(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
第四条 发包方义务
1、 指派 为发包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
2、发包方在开工前,为承包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室内物品、陈设或将室内不易搬运的物品,陈设归堆、遮盖,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3、 办理申报登记及物业管理的相关手续并承担费用,包括办理承包方施工人员进入工地的证件及费用。
4、 免费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为承包方使用。
5、 负责协调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保证承包方施工时间。
6、 不得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需拆改原建筑的非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7、 施工期间发包方仍需部分使用该房屋的,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项工作。
8、 发包方代表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发包方其他成员对工程及承包方的意见均需通过发包方代表与承包方接洽;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
9、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0、 配合政府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承包方义务
1、 指派 为承包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
2、 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各阶段工程(附表)。
3、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4、 保护好原室内的物品和陈设,保证上、下水管道的畅通。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5、 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6、 工程竣工未移交发包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7、 服从政府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工程变更
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所有变更项目必须在此项目未施工之前,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款项到位后方可施工(见附表);增减变更金额不再增减管理费用。签订合同后,减少项目不得大于合同总金额的 x%。
第七条 材料的提供
1、 由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发包方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承包方,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因材料、设备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的,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2、 由承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采购。承包方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发包方,接受发包方检验,并办理交接手续。因材料、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损失的,责任由承包方负责。
第八条 安全生产和防火
1、 发包方及承包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2、 发包方及承包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范、消防规定和防火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图纸提供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3、 承包方进行装饰装修活动,要严格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房屋及财产的安全。
4、 由于承包方在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违反消防法及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九条 工期延误
1、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发包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要求增加工程内容,以致工程量增加,工期顺延;
(2)、设计变更的,工期顺延;
(3)、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工期顺延;
(4)、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导致停工x小时以上(一周(月)内累计计算),工期顺延;
(5)、发包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工期顺延;
2、 因发包方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工期顺延。
3、 发包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工期顺延。
4、 因承包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返工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十条 工程质量及验收
1、 本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2、 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第一阶段 水,电,暖隐蔽工程及拆除拆除项目完成后
第二阶段 墙地砖铺完后
第三阶段 吊顶龙骨架,木作基层,饰面板完成后
第四阶段 油漆,涂料完成后
第五阶段 安装完成后
承包方应提前两天书面通知发包方进行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见附表),阶段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若发包方接到承包方通知后在约定时间内不验收或拒绝签收,又不提出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可进入下道工序。
3、 若发包方要求复验时,承包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发包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承包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
4、 若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由建筑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予以鉴定,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 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应书面通知发包方验收,发包方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两天内验收,并填写工程验收单(见附表)。工程款结清后,办理移交手续。若发包方接到承包方书面通知后两天内不组织验收,又不提出异议的,或发包方擅自提前使用的,视为发包方承认验收合格。
第十一条 工程保修
1、 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方应出具装饰工程质量保修书。
2、 只负责维修,不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1、 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支付工程款;
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开工前三天内按下表中的约定直接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注:不得向未经委托结算人付款,否则,承包方不予认可)。
支付次数 | 支付时间 | 支付金额 |
第一次 | 开工前x日 | 支付x%计 元 其中水电预收 元 |
第二次 | 吊顶框架,木工基础结束x日内 | 支付x%计 元 补足变更项目款 |
第三次 | 灯具安装前 | 支付尾款计 元 |
工程进度过半日见附表。
2、 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发包方,发包方接到资料后三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并签字(见附表),发包方应在签字时向承包方结清工程尾款。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 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2、 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3、 未办理验收手续,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发包方负责。
4、 发包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以停工,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负责。
5、 由于发包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承包方支付合同造价 ‰违约金。
6、 由于承包方原因,工程达不到质量标准,承包方负责修理。
7、 由于承包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发包方支付合同造价 ‰违约金。
8、承包方向发包方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 双方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协调,协商或协调不成的,可依法提交洛阳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洛阳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几项具体规定
1、 施工垃圾处理方式:双方商定施工垃圾处理采用第 种方式。
(1)、 发包方自行处理;
(2)、 发包方如无能力处理,可以委托承包方承运,发包方应支付垃圾清运费用(大写) 元(此费用不在工程造价款内),承包方负责将垃圾运到指定地点;
2、 施工期间,发包方将房屋钥匙 把,交给承包方保管,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承包方当场交付发包方使用。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七条 附则
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
2、 本合同签定后工程不得转包。
3、 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4、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签章
发包方(签字): 承包方(签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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