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工作流动性增大,夫妻异地的情况愈发常见。然而,生活中并非所有的感情都能一帆风顺,当夫妻双方异地且感情破裂,面临离婚问题时,该如何处理呢?孩子抚养权又该如何分割?今天,就为大家详细讲解一下。
一、夫妻双方异地如何离婚
(一)协议离婚
1、定义与优势: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协商一致,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方式。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程序相对简单、快捷,能最大程度减少对双方的伤害,也有利于后续共同抚养孩子等事宜的沟通与合作。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3、办理地点: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异地,必须回到其中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比如,男方户口在上海,女方户口在广州,两人在深圳工作且异地,那么他们办理协议离婚只能去上海或者广州。
4、所需材料:双方需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1、适用情形:当夫妻双方无法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或者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时,另一方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决。对于异地夫妻来说,如果双方无法共同回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可能是更合适的选择。
2、管辖法院: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比如,男方户口在杭州,但在南京工作生活满一年以上,女方起诉离婚,就需要向南京的法院提起诉讼。但如果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均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诉讼流程:起诉方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起诉状应当记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等。法院受理案件后,会进行审理,一般包括调解和判决两个阶段。调解是诉讼离婚的必经程序,如果调解成功,法院会出具调解书;如果调解不成,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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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时,首要原则是 “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比如父母的经济收入、教育程度、生活环境、与孩子的感情基础等因素。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此外,如果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为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他们对于自己跟随哪一方生活可能会有更明确的意愿。
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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