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当面临破裂时,哺乳期的女方往往会面临诸多复杂且棘手的问题,其中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无疑是重中之重。今天,咱们就来深入聊聊哺乳期女方提出离婚时,孩子抚养权的相关问题。
一、哺乳期女方提出离婚,孩子一般归谁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1)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2)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3)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哺乳期的孩子对母亲的生理和心理依赖。在这个阶段,母亲能够更好地满足孩子的日常照料、喂养等需求 ,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然而,法律也并非绝对。
3、如果母亲存在以下情形,孩子也有可能不判给母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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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即使在哺乳期确定了抚养权归属,之后也有可能发生变更。变更抚养权有两种方式:协议变更和诉讼变更。
父母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抚养权变更协议,自行变更抚养权。这种方式较为简便、快捷,也有利于孩子在相对稳定、和谐的环境中成长。
2、诉讼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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