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当走到离婚这一步时,《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今天,咱们就来深入聊聊离婚冷静期例外的情况,以及详细的离婚手续流程。
一、《民法典》离婚冷静期例外的情况是什么
《民法典》离婚冷静期例外的情况是诉讼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双方协议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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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阶段:夫妻双方需共同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前往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冷静期阶段:正如前面所说,申请提交后,进入三十天的冷静期。在这期间,夫妻双方要认真思考离婚的决定是否正确,家庭、子女等多方面因素都需慎重考虑。
3、登记发证阶段: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天内,夫妻双方应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1、起诉阶段:想要离婚的一方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起诉状应包括原告、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如请求判决离婚、分割财产等),事实与理由等内容。证据则可涵盖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各种材料,如分居证明、出轨证据等。
2、审理阶段:法院受理案件后,会进行审理。先是对案件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情况进行判决。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一般会判决准予离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问题上,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公平裁决。
3、判决阶段:法院作出判决后,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判决书。若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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