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离婚往往牵扯出一系列复杂的问题,其中个人债务能否用共同财产偿还,以及一方转移财产该怎么办,是许多人关注的焦点。今天咱们就来好好聊聊这两个关键话题,帮大家拨开迷雾。
一、离婚时个人债务能用共同财产偿还吗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而个人债务,通常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个人债务是不能动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的。因为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另一方并没有义务为配偶的个人肆意举债买单。例如,丈夫瞒着妻子在外赌博欠下巨额赌债,这种明显超出家庭正常开销范畴的债务,就属于个人债务,债主不能要求分割夫妻的共同房产、存款等来偿债。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如果夫妻间有特别约定,或者另一方事后追认,愿意共同承担这笔债务,那从约定或追认之时起,这笔债务就有了 “共同” 的属性,可用共同财产偿还。但这种约定必须是明确、真实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不能是模糊不清或被逼迫的。法律依据如下: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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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时一方转移财产怎么办
现实里,有些人心存侥幸,想在离婚时通过转移财产为自己多捞好处,这可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权益。
一旦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的迹象,比如突然频繁地大额转账给陌生人、低价变卖贵重物品、擅自将房产过户给他人等,不要惊慌失措。第一步,要赶紧收集证据。可以通过银行流水记录、交易合同、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各种渠道,把能证明对方转移财产的材料都整理好。这些证据将是后续维权的 “有力武器”。
接着,向法院提起诉讼。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请求法院对被转移的财产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分割。法院在审理时,会依据查明的事实,对恶意转移财产的一方少分甚至不分财产,以此来惩戒这种不正当行为,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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