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感情走到尽头,离婚或许成为一些人不得不考虑的选择。而了解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开启这一流程的关键一步。今天就来给大家详细讲讲,离婚具体都需要什么手续、到底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顺利进入离婚登记的受理环节。
一、离婚具体都需要什么手续
1、诉讼离婚的手续是一方携带起诉状以及证据材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调解 调解不成的 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协议离婚的手续是双方亲自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对离婚事项协商一致的 等待离婚冷静期已过的 发给离婚证。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的,应当签订书面,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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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自愿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是夫妻双方发自内心的真实意愿,不存在任何一方受到胁迫、欺骗等违背自身意志的情况。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半身免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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