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婚姻观念愈发多元,离婚也不再是讳莫如深的话题。不少夫妻在深思熟虑后,选择和平分开,当双方都达成离婚意愿时,很多人理所当然地认为,去民政局办理,当天就能拿到离婚证潇洒转身,可事实真的如此吗?
一、理想很丰满:双方自愿离婚的法定流程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当夫妻二人都同意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问题协商一致,确实可以前往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按照常规流程,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前往。工作人员首先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查看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协议内容是否合规,比如抚养权约定是否清晰利于孩子成长,财产分割有无明显不公或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等。若初审通过,会给予夫妻双方 30 天的离婚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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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 30 天的离婚冷静期,是为了避免夫妻冲动离婚。在这段时间里,夫妻双方有充分的时间再去审视这段婚姻关系,回想过往点滴,思考离婚决定是否真的不可逆转。也许一时之气下想分开,但冷静期间,一起吃过的饭、看过的电影、经历的风风雨雨涌上心头,有不少夫妻就选择了撤回离婚申请。只有在冷静期届满后的 30 天内,双方再次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经审查无误,才会发给离婚证。要是错过后面这 30 天,那就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一切又要从头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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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形。比如一方或双方身处境外,因工作等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回国亲自办理离婚手续,即便双方早已心平气和谈妥一切,也只能通过诉讼离婚途径解决,耗时费力。还有一些涉及军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即便双方看似协商一致,若军人一方所在部队有特殊规定或任务安排,在审批流程、时间节点上也会不同寻常,绝非简单的当天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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