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婚姻观念愈发多元,离婚相关的法律问题备受关注。作为我们生活中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对离婚有着详细且关键的规定,今天就来深入探讨一下,顺便解答大家心中的疑惑:两个人都同意离婚,当天能不能拿到离婚证呢?
一、《民法典》中的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明确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1、在《民法典》实施后,协议离婚新增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这意味着,即便夫妻双方都同意要离婚,也不能马上拿到离婚证。当夫妻二人一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时,工作人员受理后,会给予他们 30 天的冷静期。在这 30 天里,任何一方若反悔不想离了,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2、冷静期30天届满后,夫妻双方还得在接下来的 30 天内,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要是在这第二个 30 天里,双方没能一起去办理,那此次离婚申请就视为撤回,想要离婚就得重新走一遍流程。只有双方按时完成这一系列操作,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确认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且已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才会颁发离婚证。所以说,哪怕两人一开始都爽快同意离婚,从申请到最终拿到离婚证,最快也得30天,当天是拿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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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典》对于离婚的规定
1、《民法典》第1076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3、《民法典》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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