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于2019年4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被公司辞退后,李女士提出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她任职期间下班后、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共计500余小时的加班费。对此,公司认为,李女士是运营部门负责人,“单位有事在下班后给她打个电话不属于加班”。对于李女士主张的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值班的情况,公司称,“只是需要回复一下客户需要的信息,不属于加班的范畴”。
李女士于2019年4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被公司辞退后,李女士提出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她任职期间下班后、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共计500余小时的加班费。对此,公司认为,李女士是运营部门负责人,“单位有事在下班后给她打个电话不属于加班”。对于李女士主张的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值班的情况,公司称,“只是需要回复一下客户需要的信息,不属于加班的范畴”。
那么,李女士下班回复工作消息算加班吗?公司要不要支付李女士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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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对于这样的加班,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本案中,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公司未进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所以,法院综合考虑李女士加班的频率、时长、内容及其薪资标准,判决公司应支付李女士加班费共计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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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律释法
因为工作内容不同,工作模式也不同,劳动者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不再拘束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地点、办公工位,所以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利用微信开展工作等情况并不鲜见。对于此类工作模式,应该属于劳动者隐形加班,不能仅因劳动者未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工作来否定加班,而应虚化工作场所概念,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实质工作内容认定加班情况。
所以只要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使用微信开展工作已经超出了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劳动者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内容或者使用社交媒体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点,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应当认定为加班,公司应当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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