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砍伐树木不算犯罪,无需受到处罚,但是现实生活中,随意砍伐树木可能构成盗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指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那么,盗伐林木罪有哪些常见情形?有哪些常见问题?
一、盗伐林木罪有哪些常见情形?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属于本罪;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属于本罪;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属于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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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盗伐林木罪的常见问题
(一)对聚众哄抢林木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应以本罪论处;对其他一般参加者,不宜认定为犯罪。
(二)采伐许可证已经过期却仍然采伐林木,符合其他要件的,成立本罪。采伐许可证过期后征得林业主管部门同意而采伐的,则不能认定为本罪。
(三)对于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并且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的,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偷砍的,应认定为盗窃罪。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伐已经枯死、病死的林木的,应认定为盗窃罪。盗伐林木的数量没有达到盗伐林木罪的定罪标准但达到盗窃罪的定罪标准的,应按盗窃罪论处。由于林木属于财物,故盗伐林木的行为符合盜窃罪的犯罪构成。因此,行为人盗伐林木,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适用刑法第269条认定为事后抢劫。盗伐林木罪的法益不同于盗窃罪的法益,盗伐林木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罪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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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盗伐林木罪的行为对象是什么?
行为对象是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其中的“森林”,是指大面积的原始森林和人造林,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等;“其他林木”,是指小面积的树林和零星树木,但不包括居民屋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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