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工作时间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属于工伤,但是职工因工作原因外出,期间又因办私事受到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案件情况
狗蛋系某公司员工,某日,公司经理通知狗蛋外出对保洁用品进行询价。随后狗蛋离开办公室,开车到达某保洁用品公司。为公司办完事后,狗蛋又将自己携带的故障笔记本送往步行街修理,行至步行街后门,因地面湿滑,狗蛋摔倒在地受伤。于是狗蛋以因工外出期间受伤为由,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但人社部门认为,狗蛋在维修自己的电脑途中,因路面湿滑摔倒致伤,与工作内容不相关系,遂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狗蛋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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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本案中,事发时,狗蛋确系“因工外出期间”,但狗蛋是否因工受伤,即其前往修理电脑是否与当天公司经理安排其外出询价的工作有关,成为本案处理的关键。而狗蛋系在修理自己电脑的途中受伤,不是在完成公司安排其外出询价的工作过程中受伤,属于从事与工作内容毫不相关的事务,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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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律释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判断是否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需要考量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重要因素。其中“工作原因”是指导致伤害结果发生的条件是因职工从事工作或者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的,要求所受伤害与工作具有相关性,这是衡量职工所受伤害是否为工伤的核心要求。
本案中,狗蛋在受公司经理安排其外出询价期间,将自己的电脑送去修理,属于从事与工作内容毫不相关的事务,不能认定系工作原因。故狗蛋在因工外出期间办私事受伤,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不符合“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其所受伤害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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