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1、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2、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3、公司在 登记注册。
名 称:
注册地址:
4、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5、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6、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自公司核准设立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一条 股东
1、公司股东的基本信息:
2、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2)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4)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5)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6)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议、监事的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7)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3、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1)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2)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3)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5)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4、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5、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2)股东的住所;
(3)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4)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二条 注册资本
1、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 出资额 | 出资方式 | 出资比例 |
| 元人民币(大写 ) |
| % |
2、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后 年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缴纳所认缴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变更后的股东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受让原股东的股权,并承担原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4、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5、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三条 股东会
1、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13)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4)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对所决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4、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 月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可召开临时会议。
5、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与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6、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7、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条 执行董事
1、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一年/两年/三年)(注: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2、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若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的,则直接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经营管理机构及经理
1、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任期 年。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或者执行董事的决定;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股东会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2、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3、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股东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六条 监事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 提名并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 年。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6)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财务、会计
1、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2、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3、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 %列入公司任意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4、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5、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6、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7、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解散和清算
1、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6)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1)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2、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3、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4、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5、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6、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7、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公司主管或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8、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附则
1、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股东会通过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协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3、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公司核准登记后生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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