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那么,走私淫秽物品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标准是什么?怎么处罚?
一、走私淫秽物品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除了是故意之外,还要求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不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目的的不能构成本罪,但其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是否实现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淫秽物品,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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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走私淫秽物品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从物品性质上来说,所涉及的物品必须属于淫秽物品的范畴。这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这里的 “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等。对于一些具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应当认定为淫秽物品,比如一些经典的艺术作品中虽有涉及人体或情感的表达,但从整体的创作目的、表现手法以及社会普遍认知来看,其具有较高的艺术造诣和文化内涵,不能简单地将其归为淫秽物品。
2、主观故意是认定此罪的关键因素之一。犯罪嫌疑人必须明知是淫秽物品而进行走私行为。如果行为人因被欺骗、蒙蔽等原因,确实不知道其所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境的是淫秽物品的,不构成此罪。例如,有人受人委托帮忙携带物品过境,而委托人故意隐瞒物品为淫秽物品的事实,携带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携带过境,这种情况就不能认定携带者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3、行为方式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常见的如将淫秽物品藏匿在合法货物中企图蒙混过关,或者利用人体携带等较为隐蔽的方式逃避海关的检查。比如将淫秽光盘藏在普通的货物纸箱底层,或者让人员将小型的淫秽物品藏在衣物内贴身携带等行为,都属于违反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
4、关于数量标准,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个统一的、绝对的数量界限来认定走私淫秽物品罪,但一般来说,如果走私淫秽物品的数量达到一定程度,就会被认定为犯罪。如果只是少量的、偶然的携带,且不具有传播等严重情节的,可能不构成犯罪,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没收物品、罚款等。而如果是大量走私淫秽物品,比如走私淫秽影碟达到数十张甚至上百张,就足以认定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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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走私淫秽物品罪怎么处罚
1、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犯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 “淫秽物品” 涵盖了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2、如果犯罪情节较轻,比如走私淫秽物品的数量较少、尚未造成广泛传播和严重社会影响等,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而对于那些情节严重的,例如走私淫秽物品数量巨大、以牟利为目的多次走私、向未成年人传播等,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走私淫秽物品罪的量刑,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走私的淫秽物品的数量、种类、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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