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取证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了暴力取证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暴力取证罪的立案标准吧~
一、暴力取证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包括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只有这类特定身份的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相关行为,才可能构成此罪。
2、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人证言的目的。司法人员明知自己的暴力行为会侵犯证人的人身权利,仍积极追求获取证言的结果。
3、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通过暴力手段获取证据,不仅对证人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伤害,也严重损害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4、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暴力行为包括殴打、捆绑、非法拘禁等直接对证人身体实施强制的手段,只要足以使证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痛苦而被迫提供证言,就符合本罪客观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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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暴力取证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以暴力取证罪立案追诉: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
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
5、暴力取证 3 人次以上的;
6、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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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暴力取证罪的量刑标准
1、一般情节:
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谓的 “暴力” 包括殴打、伤害甚至肉刑等危害证人人身安全的手段。例如,司法工作人员在询问证人时扇证人耳光、用警棍击打证人等行为,若构成暴力取证罪,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加重情节: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如果司法工作人员的暴力取证行为导致证人伤残或死亡,将不再以暴力取证罪论处,而是根据伤害或死亡的结果,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且要从重处罚。比如,司法工作人员在暴力取证过程中致使证人重伤,那么将按照故意伤害罪的相关规定,结合具体的重伤情节进行量刑,且要比一般的故意伤害罪判罚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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