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权协议书
甲方: 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
为齐心协力发展甲方业务,共享项目收益,实现共赢,甲乙双方经自愿、平等和充分协商,依据我国《公司法》、《民法典》等有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守。
第一条 项目概况
(一)本项目的项目名称: 有限公司。
(二)甲方估值为280万元人民币,甲方本次释放 56万股分红股,每股价格为1元人民币,由乙方认购其中的 万股,股份价格为 万元,乙方合作期内每年可享受公司可分配净利润分红。乙方应该在本协议签订日一次性向甲方足额缴纳。
(三)项目所属的公司名称为:有限公司,公司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期限、资质等基本信息情况以工商登记以及国家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条 股份性质
股份性质为分红股。
第三条 股权稀释
(一)如公司根据发展需要新入股东,如因引进新股东需出让股权的,则全体股东的股权比例相应稀释,如以其他形式引入新股东,不需要稀释股权比例的,股权比例不稀释。
(二)如本公司需融资或设立股权激励池需稀释股权的,由公司全体股东按股权比例稀释。
第四条 股权证明
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并足额缴纳出资款后,即成为本公司的分红股股东,甲、乙方双方签订协议书。
第五条 请假与分红
乙方请假(季度)与分红权益公司统一假期不计算在内:
1.累计请假20天以内的可全额分红;
2.累计达到20天不足25天,享有正常分红的80%;
3.累计达到25天不足30天,享有正常分红的60%;
4.累计超过30天,享有正常分红的40%;
5.产假实休月份不享受分红。
第六条 分红权
(一)甲方每年于01月20日前召开一次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公布经营情况以及净利润情况,于02月20日发放分红。
(二)财务周期:01月01日到 12月31日。
(三)分红周期:12个月一次。
(四)净利润界定:甲方为乙方发放的分红金为甲方扣除全部成本后的净利润。
(五)分红界定
分红款应该是公司的可分配净利润:即公司全部毛利润扣除场地租金、水电气费、固定资产折旧、工人工资、法定税费、10%的法定资本公积金等成本后的剩余利润。
以财务账目的专业术语定义“成本”为:成本包含劳务、固定资产购入以及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办公场地消耗、对外投资、上年度亏损弥补、法定资本公积金等会计项目,毛利润扣除成本后即可分配净利润。
(六)分红前,先留出分红金的10%留作法定资本公积金。
(七)股东按照各自的股份比例分红,如果股东的股份处于浮动状态,以股东的业绩贡献情况决定分红周期内的分红比例。
第七条 股东考核
股东连续两个季度日常考核达不到80%,必须无条件退出股东序列(日常考核参照公司考核制度)。乙方因本款内容被退股的,本协议终止。
第八条 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有权要求乙方按其岗位的职责要求做好工作,若乙方不能胜任岗位要求,可以调其的岗位和分红比例。
(二)若乙方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机密、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公司可以要求其退出公司,将其股权以1元总价全部回购,并有向其要求赔偿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权利。
(三)乙方因本方案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四)乙方在担任公司股东期间以及不再担任公司股东后的四年内,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相似、相竞争的业务,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该向守约方承担100万元的违约金。同时违约方所获得的利益无偿归公司所有,如仍持有公司股权的,应以1元的总价将全部股份转让给其余股东。
第九条 表决权
本公司的全部表决权由甲方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享有,甲方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享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条 退出机制
(一)本协议锁定期为四年,自本协议签订日起算。锁定期内乙方不得退出。
(二)锁定期满,如乙方无任何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且无任何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乙方要求退出的,乙方四年累计所得的分红款总额高于乙方出资额1倍时,则甲方退还乙方出资的80%,乙方四年累计所得的分红款总额高出乙方出资额的2倍时,则甲方退还乙方出资的60%,乙方四年累计所得的分红款总额高于乙方出资额的3倍时,则甲方退还乙方出资的40%,同时甲方收回乙方全部的分红权,乙方退出后不再持有甲方任何分红权。
(三)如乙方在锁定期内未经甲方同意执意退出的,视为自愿进行裸退,乙方的出资款甲方不予退还,同时甲方收回乙方全部的分红权,乙方退出后不再持有甲方任何分红权。
(四)如果锁定期满后乙方不要求退出的,乙方可以一直按正常比例享受甲方的分红。
(五)本协议乙方出资款的退还时间为乙方向甲方提出退出申请,甲方同意后的三个月内,甲方退还乙方出资款(退还方式按以上(二)条款)。
(六)乙方在本协议期限未满前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经甲方同意的,本协议同时终止,乙方退出,不再是本协议规定的股东,不享受股东权利。
第十一条 回购机制
乙方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收回乙方持有的全部分红权,全额退还乙方出资款,不再为乙方发放分红:
(一)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致使本合同在法律或事实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或合同的根本目的已无法实现。
(四)甲方决定解散项目或者公司,甲方公司出现破产、清算,甲方公司决定不再继续经营的。
第十二条 特殊处置
在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存在以下行为:
(一)徇私舞弊
利用合伙之便乙方存在(包含但不限于)索贿、受贿、贪污、侵占公司财产,以权谋私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的行为。
(二)泄露秘密
将公司的关键技术、设备、工艺、模式的相关数据和材料,以及未公布和实施的战略计划、营销策略和客户档案等商业机密泄露,尤其是泄露给竞争对手的行为。
(三)恶意诽谤
恶意诽谤公司或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损害公司形象的行为。
(四)威胁要挟
利用所掌握的公司秘密,威胁要挟公司的行为。
(五)重大失误
因个人原因对公司或通达路店面造成重大损失的。
存在本条款上述所列行为的,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无偿收回授予乙方的分红权,取消分红资格并不作任何补偿。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赔偿公司损失的权力。
第十三条 合同终止
(一)乙方无论以何种方式退出,退出时本协议终止,甲方不再为乙方发放分红,乙方退出后不再拥有本协议约定的股份。
(二)甲方有权决定终止本项目或者终止公司的经营,甲方终止本项目或终止公司经营的,本合同终止。若在合作期内,甲方决定终止本项目或者终止公司的经营的,甲方退还乙方的出资款,本协议终止,乙方不再是公司股东,甲方不再为乙方发放分红。
第十四条 保密义务
双方对本次合作知晓的对方经营情况、财务情况、业务模式、人员组织架构、商业伙伴、客户信息等内容均为保密内容,应保密,保密范围不限于本条款列举的内容。保密期限为长期,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到期而终止。
第十五条 其他
(一)本协议一式二份,自乙方足额向甲方缴纳出资款时生效,未足额缴纳出资款的,即便签署本协议,乙方不拥有本协议约定的甲方股份,本协议不生效。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加以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诉至甲方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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