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
甲方(男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女方):
身份证号码:
1. 甲乙双方已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为维护互相忠诚、文明和睦的婚姻关系,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2.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互相忠诚,不得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不忠诚行为。
3. 任何一方发生本条所列的任何情形,即构成本协议第二条项下的不忠诚行为:
3.1. 嫖娼、卖淫行为。
3.2. 与配偶之外的异性的性行为。
3.3. 与配偶之外的异性的同居行为。
3.4. 存在配偶不知晓的有血缘关系的子女。
3.5. 与配偶之外的异性以情侣、夫妻的称谓互称或以情侣、夫妻的名义活动。
4. 任何一方发生本条所列的任何情形,除非有经配偶认可的合理理由,否则即构成本协议第二条项下的不忠诚行为:
4.1. 明知是色情场所或存在色情服务仍然前往。
4.2. 与配偶之外的异性有明显超出正常交际的亲密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亲吻、拥抱、爱抚等。
4.3. 与配偶之外的异性存在色情或暧昧的交流(包括但不限于言语、图片、视频或信息往来等)。
4.4. 为配偶及双方直系亲属以外的异性支出累计超过人民币 元的。
4.5. 一方与配偶之外的异性在非正常时段存在长期、频繁的交流(包括但不限于言语、图片、视频或信息往来等),经配偶劝阻仍未改正的。
4.6. 与配偶之外的异性在封闭、隐秘场所单独相处,经配偶劝阻仍未改正的。
4.7. 一方配偶之外的异性主动承认其与该方存在本协议项下的不忠诚行为,并且能提供证据((指能够证明一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亲密合照、开房记录、往来短信、共同旅游记录等)证明的。
4.8. 与配偶之外的异性存在其他明显违反道德伦理、公序良俗的行为,足以影响夫妻之间相互信任和忠诚义务的。
5. 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存在本协议项下的不忠诚行为,导致双方离婚的,过错方应当按以下第 项约定承担责任:
5.1. 过错方应当向对方支付人民币 元赔偿金。
5.2.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过错方按 %的比例分配,另一方按 %的比例分配。
5.3.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车辆/股权/基金份额归过错方之外的另一方所有,上述财产之外的夫妻的共同财产按过错方 %、另一方 %的比例分配。过错方应当在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 日内,完成一切必要的协助及配合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财产的更名、过户、移交及配合办理证照及其他相关资料等。否则每逾期一日,应承担相当于对方应得财产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5.4. 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过错方之外的当事方所有,过错方不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权。
5.5. 过错方的下列婚前财产归对方所有: 。过错方应当在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 日内,完成一切必要的协助及配合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财产的更名、过户、移交及配合办理证照及其他相关资料等。否则每逾期一日,应承担相当于对方应得财产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5.6. 过错方每月向对方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抚养费按下列标准中最高一项执行:
5.6.1. 子女生活所在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 %;
5.6.2. 过错方月收入的 %。
5.6.3. 人民币 元。
6. 双方确认,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是冷静而理性的。双方充分了解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后果,并一致确认本协议的约定是公平、有效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撤销本协议。
7. 其他
7.1. 本协议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7.2.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 如本协议部分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手印):
乙方(签字、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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