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为授权代理和意定代理。那么,委托代理权怎么取得?委托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一、委托代理权怎么取得?
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取得代理权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该授权行为属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须取得代理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授予代理权的效力。授予代理权的行为可向代理人为之,也可向特定第三人为之,也可采公告的方式向不特定第三人为之;该行为可以采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采默示的方式,如店主雇用店员出售商品,由该事实可间接推知存在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民法典》第170条确认,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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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依据《民法典》第173条的规定,委托代理关系消灭的一般原因为: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期限届满或事务完成的时间,以代理证书记载的为准。记载不明的,被代理人有权随时以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加以确认。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关系以人身信任为存在基础,一旦这一基础丧失,在被代理人方面,可以取消委托;在代理人方面,可以辞去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时,应履行善后义务,于新的代理人继任前,继续处理代理事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的活动条件为其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所要借助的,也是这种能力。代理人一旦失去行为能力,代理人关系当然消灭。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代理人死亡,致使代理关系一方失去了主体,而且这一特定的社会关系不再存在,代理权便终止。被代理人死亡后,存在如下情形,依据《民法典》第174条的规定,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其一,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其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其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其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这一规则。
(五)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时,因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而使代理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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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同代理的常见情形
共同代理权的行使要求是“共同行使代理权”,即:
1、每一个共同代理人都享有平等的代理权,地位平等;
2、共同代理权为共同代理人所共同享有,代理权是一个整体,如果被代理人将代理权分割给每一个代理人行使,就构成数个代理而不是共同代理;
3、代理权由共同代理人共同行使,由共同代理人共同的意思决定。如果共同代理人中的一人单独行使代理权,未经被代理人或者其他共同代理人承认,则构成无权代理,不发生代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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