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家庭暴力已经逐渐成为一个社会热门话题,它的社会危害性也受到社会的极大关注。据统计,全国约24.7%的家庭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行为,家庭暴力造成受害人重伤,死亡或长期家庭暴力受害人杀害施暴人等重大案件时有发生。
一、反家庭暴力法保护力不足的原因
1、证据类型不完善
认定家庭暴力须由受害者提供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伤情报告等多项证明材料,但在实践中,受害者面临着诸多取证难题。一些家庭暴力事件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往往没有第三人在场,难以找到证人。
2、回访工作存在缺陷
即使在惩戒完施暴方后,也不能保证施暴方不去骚扰受害者,这一切都会影响受害方的正常生活。还可能是法律将施暴方和受害方强行分开,但施暴方还想继续跟受害方一起生活,受害方也因为各种原因继续接受。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专门的组织去了解、去检查情况。
3、惩戒力度较低
《反家庭暴力法》第33条、第34条对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但家庭暴力的违法极低。情节较轻的,只是对加害人批评教育,不仅让加害人无关痛痒,反而更助长了他的嚣张气焰;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处罚较轻,主要是训诫教育。而没有采取更有力的处罚措施,这使得施暴者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重视程度不够,继续实施家庭暴力行为。
4、预防矫治难
无论是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还是加害人,均需持续向他们提供保护或矫治服务,帮助他们慰藉心理创伤、融入社会或矫正行为,但基层缺乏法律援助人员、心理咨询师和社会工作者。例如,一些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后,由于缺乏心理疏导,长期处于恐惧、焦虑的状态,影响了正常的生活和工作。而一些施暴者由于没有得到有效的矫治,继续对受害者实施暴力行为,导致家庭暴力事件不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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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防止家庭暴力
1、完善人身保护令
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制度在证据制度方面,适当扩大一部分证据的可采性,完善相关制度增强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并适当放宽证据合法性的限制。
2、扩展临时庇护措施的适用范围
将所有家暴受害人纳入临时庇护措施的范围内,即由公安机关根据家暴受害人现实情况,主动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妇联组织等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场所,摆脱现实危险。为家暴受害人提供就业指导。临时庇护措施在时间上具有临时性,保障范围上具有局限性。家暴受害人只有经济独立,才能人格独立,也才能更好地去面对和处理家庭关系。
3、加大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惩戒力度
只有加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惩戒力度才能让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后能够得到很好遵守,让法治权威得到维护,更重要的是避免受害者再次遭受家暴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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