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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12月9日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496号山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卫字〔2005〕3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由于医疗机构的医疗过失导致产妇和新生儿两个损害后果的,对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医发〔2005〕496号

山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卫字〔2005〕3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由于医疗机构的医疗过失导致产妇和新生儿两个损害后果的,对两个损害后果分别进行鉴定、定级。


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如果医疗机构拒绝或者拖延尸检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责任,如果患方拒绝或者拖延尸检,由患方自行承担后果。 三、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如果医患双方均无证据否定所提交的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则该病历资料应当作为鉴定依据。 四、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照我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8号)执行,患方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造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进行的,按放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处理。 此复。

二00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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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哥就这么小气

医学会鉴定.存在着互相包庇的现象 。是当地的医生 你给我鉴定 我给你鉴定 。学会鉴定不用本事 本省 。外地的抽选做鉴定 这样比较公平 。。

30分钟前

未能替代

从法理的角度分析,鉴定的根本目的是解决医学专业性问题。判断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临床经验,必须由较高医学理论水平和丰富临床经验的医学专家作出专业判断。医学会的专家库成员均是高级职称,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熟知诊疗规范及临床习惯,所以更有可能作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且医学会收费相对低廉。所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更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查清案件事实、化解社会矛盾。

5天前

ペ麦田里日勿

一语中的

半年前

半城烟火半城殇〆

转发了

半年前

淋湿我的眼睛

学习

半年前

我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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