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婚姻家庭法规 > 上海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全文

上海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条为了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发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发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

本市财政、物价、卫生、审计、监察等行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相关监管工作。


第三条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 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

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

当事人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在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时,以生育一个子女计算。


第五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不符合规定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征收。

(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征收。


第六条 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规定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

(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


第七条 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子女以上不符合规定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六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六倍征收。

(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六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六倍征收。


第八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再生育子女条件,但未办理再生育手续而生育的夫妻,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责令其限期三个月补办;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夫妻,由本市户籍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责令其限期三个月补办。补办再生育手续后,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逾期不补办的,对男女双方当事人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四分之一征收。

(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四分之一征收。


第九条 农村居民自批准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未满三年的,社会抚养费按农村居民的征收标准执行;超过三年的,按城镇居民的征收标准执行。


第十条 当事人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由子女出生时女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当事人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由子女出生时本市户籍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当事人双方不具有婚姻关系的,可以由子女出生时男女双方当事人各自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第十一条 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的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在本市的,由本市现居住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本市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的当事人,生育行为未发生在本市,但由本市现居住地首先发现的,由现居住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本市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第十二条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可以委托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征收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管辖权。

当事人在外省市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本市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三条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现有违法生育行为嫌疑的,应当立案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调查终结后,对确有违法生育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并协助做好工作。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征收数额,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征收决定,应当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缴纳地点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指定征收点收妥款项后,应当于当日解缴国库。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一年缴纳额不低于所征收社会抚养费总数的百分之四十。


第十五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如实提供当事人无计划生育子女出生前一年实际经济收入总额。当事人系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提供;系农村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供;系城镇无固定职业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提供;系个体工商户的,由其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提供。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以上就是询律网小编整理的上海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全文相关法律知识。如有法律上问题,可关注咨询~

评论

高抖抖

几十年来收的抚养费去咗边道?

10天前

※饕鬄

老都不想架了,等我一世做单身汉

半年前

爷丶绚丽登场

四台会罚款吗,不发就好

半年前

頦餶こ銘訫ァ

上海同样要搞

半年前

相关法律条文

上海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条为了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发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 现将《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请做好以下工作: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权重2+QQ:3425826150):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于网友投稿或转载网络上的公开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内容存在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个工作日将他删除。
现在整个网络流量生态,网站访问占比极低,本站访问量更是不值得一提,本站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关闭只是基于情怀。
有一些不良律师或不要脸的企业,在不告知我们的情况下,非法采证,恶意起诉,我们将奉陪到底。再一次声明,本站收到的所有侵权申诉均会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