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强制措施中有很多种,监视居住就是其中的一类,指相关部门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指定的区域居住,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行为,那么什么样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在我国的强制措施中有很多种,监视居住就是其中的一类,指相关部门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指定的区域居住,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行为,那么什么样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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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样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逮捕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即被监视居住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除与自己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和所聘请的律师、辩护人以外的其他人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这主要是指两种情况:一是被监视居住人在本地有固定住处的,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固定住处;二是对于应当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而在本地没有固定住处的,应当为他指定居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即被监视居住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恫吓、引诱、收买证人等形式阻挠证人作证或者不如实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即被监视居住人不得利用自己未被羁押的便利条件,隐匿、销毁、伪造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或者与其他同案犯建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等
5.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这是对不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起码的要求,及时到案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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