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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给承包单位介绍工程索要信息费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你院(1990)晋法研字第25号《关于胡拴毛诉梁宝堂索要信息费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述称:胡拴毛介绍五台县陈家庄乡建安公司四队梁宝堂与黄寨村委建筑队签订转包建筑工程合同,因向承包方索要信息费被拒绝而提起诉讼。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我们认为:1987年2月10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颁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七条已明确规定:“承发包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严禁行贿受贿、索承回扣、弄虚作假。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介绍工程收取工程‘介绍费’。”胡拴毛向梁宝堂索要“信息费”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胡拴毛已经取得的部分“信息费”可予以收缴。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晋法研字第25号《关于胡拴毛诉梁宝堂索要信息费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述称:胡拴毛介绍五台县陈家庄乡建安公司四队梁宝堂与黄寨村委建筑队签订转包建筑工程合同,因向承包方索要信息费被拒绝而提起诉讼。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我们认为:1987年2月10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颁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七条已明确规定:“承发包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严禁行贿受贿、索承回扣、弄虚作假。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介绍工程收取工程‘介绍费’。”胡拴毛向梁宝堂索要“信息费”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胡拴毛已经取得的部分“信息费”可予以收缴。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录

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同鉴证问题的通知

(1989年8月31日 劳力字<198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在劳人计局<1984>10号、劳人劳<1987>29号、劳力字<1988>22号、劳力字<1989>10号等文件中,有关劳动合同鉴证的一些规定互不协调,给具体工作带来了困难。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发<1986>77号文件规定,劳动部门是主管劳动合同的机关。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是劳动部门管理劳动合同的一项具体措施,由劳动部门的劳动仲裁机构按劳力字<1989>1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由签定劳动合同的双方依照法规规定自愿协商;已签定的劳动合同一律送劳动部门予以鉴证。


三、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此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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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不在作践自己

介绍信息就是介绍并给予机会,人的一生一个机会可能改变一生,既然当初双方答应给信息费,那么按照诚信原则就应该支付,比例多少不应调整,因为你既然答应给信息费那投标报价时应该是充分考虑过此信息费用的,没利润不能做你可以放弃,工程做结束了再回头扯这事情就很不地道,于道德不符。因为信息费所包含的不仅仅是当下工程,很多企业你迈入进去施工只要你质量,进度安全管理得好还有后续很多工程项目可以做的。所以第一次机会是非常重要的。说话算数是普通老百姓为人处世几千年来都懂得的道理,还法院扯那么久,浪费国家司法资源。

20分钟前

陌汐夏

建设工程不是招标吗?还用介绍?

1小时

沧海桑田

那么一大笔钱不做成居间费用,账目审查过不去。赤裸裸的介绍费呀,法院还支持。

1小时

倾此生为伊人

不介绍不是瞎子摸象吗? 自由市场催生出的行业,解决主顾双方的需要为什么不受保护

2小时

茶酣

施工合同无效,跟信息费不是一个法律关系。

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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