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罪名库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一、违法的构成要件(法益侵犯性)1、行为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单位指各类非法金融机构以及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一、违法的构成要件(法益侵犯性)

1、行为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单位指各类非法金融机构以及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经营范围仅限于成员单位的本外币存款,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符合定罪标准的,构成犯罪。


有论者认为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实施的违法吸存行为,情节严重的,也能构成本罪,值得商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行政犯,应当以行政法规作为立法与执法依据,而中国的行政法规仅将这些行为规定为行政违法,所以不能构成犯罪。


2、行为

本罪行为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所谓“公众”意即吸收存款对象的不特定性,指社会上大多数人。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存款包括个人存款和机构存款,所以公众包括法人。且本罪只要求行为针对社会上大多数人,并不要求实际从社会上大多数人得到资金。但由于现代法人的发展,法人规模越来越大,其成员构成规模也越来越大,法人内部的特定对象也满足了不特定的要求。所以笔者认为,关键问题是行为的性质是否金融业务活动。如果行为属金融业务活动,而对象又为特定少数人,则可以依刑法的“但书”出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未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公众存款,另一种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法人非法吸收存款。对于后者,依《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存款用于账外经营活动;

2、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3、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

5、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

6、违反规定为客户多头开立账户;

7、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存款行为。


第一项将账外资金用于非法借贷和发放贷款,构成非法借贷和发放账外客户资金罪。后几项行为行政法规没有规定为犯罪,不宜作为犯罪。所以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不构成本罪。只有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能够构成本罪。


目前存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形式很多,如利用非法成立的类似于金融机构的组织吸收存款,典型的包括抬会、地下钱庄、地下投资公司等。一些合法的组织也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如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等。对于这些组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本罪论处。


金融活动表现为资金的流动,因此对金融秩序的扰乱也表现为量化的标准。需要注意的是,扰乱金融秩序不仅可以作为本罪社会危害性量化的标尺,也是对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的解释。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本质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3、行为对象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4、结果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结果是扰乱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经济生活中,金融交易主体之间形成复杂的金融关系,金融关系的有机整体就是金融秩序。


金融关系包括:金融交易关系、金融管理关系、金融机构内部关系。金融管理关系是指国家金融主管机关在金融业监管和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金融关系。金融秩序由金融管理秩序、金融交易秩序和金融机构内部秩序三个有机统一的方面结合而成,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保证社会资金的合理流向,保护广大公众的利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不仅侵犯了金融储蓄的管理秩序,而且由于因为金融储蓄是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对储蓄管理秩序的侵犯必将侵犯整个金融信贷秩序。所以本罪的结果是扰乱了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

二、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观)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但行为人不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以上就是询律网小编整理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构成要件相关信息。如有法律相关问题,可关注在线咨询~

评论

南寒北暖

转发了

2小时

樱花之恋

张律师你说的在对,法院听你的吗?

2小时

拾起·散岁的微光

非法集资有不少都是有堂堂正正的合法经营执照。更有借助官方媒体广而告之,才使很多人上当受骗。

5天前

丿Sy灬弑神

有地方申辨吗?罪加一等。一样都是工具。

10天前

就当是回忆好了

一般企业都有吸取的资金

半年前

相关罪名库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构成特征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经济生活中,金融交易主体之间形成复杂的金融关系,金融关系的有机整体就是金融秩序。金融关系包括:金融交易关系,金融管理关系,金融机构的内部关系,金融管理关系是指国家金融主...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法律解释 一、相关法律法规《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坚持犯罪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虽然...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主要表现 一、非法提高存款利率非法提高存款利率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主要表现方式为:吸收存款人径直在当场交付存款人或储户的存单上开出高于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数来。因而此种方式又可简称为“账面上有反映”方式。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一样,是中央政府对本国...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是否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之一: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是从...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权重2+QQ:3425826150):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于网友投稿或转载网络上的公开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内容存在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个工作日将他删除。
现在整个网络流量生态,网站访问占比极低,本站访问量更是不值得一提,本站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关闭只是基于情怀。
有一些不良律师或不要脸的企业,在不告知我们的情况下,非法采证,恶意起诉,我们将奉陪到底。再一次声明,本站收到的所有侵权申诉均会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