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网络的传播力量是很大的。近日,福建厦门一女生,通过好友得知自己在某网络平台上被祭奠!人还活着却被人网络祭奠4.3万次,侵犯人格权怎么处理
事件回顾
近日,福建厦门一女生,从好友那里得知,网络上的一个祭祀平台设有自己的纪念馆,包括灵堂、详细个人信息和照片等等。经过相关了解,该馆建立于2016年1月,6年来访问量达到了4.3万余人次。该女生认为平台侵害肖像权、名誉权,要求平台承担侵权责任。平台确认情况属实,但因纪念馆设于多年前,当时还未实行实名制登记,无法提供其真实信息。
(图片来源于网络,联系侵删)
法律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平台未严格履行审核责任,未要求注册用户进行实名认证,致璐璐人格权被侵害,遂判决平台承担侵权责任。
侵犯人格权是属于侵犯民事权益的行为,侵权人要承担侵权的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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