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相关媒体从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获悉,上海发布进一步完善本市建筑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将纳入“黑名单”。根据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企业及其负责人应当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事件回顾
相关媒体从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获悉,上海发布进一步完善本市建筑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将纳入“黑名单”。根据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企业及其负责人应当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一)无故或者以合同纠纷、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者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单人欠薪金额累计超过2万元,或者欠薪人数超过10人、欠薪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且拒不整改的;
(二)发生群体性讨薪事件后,不积极处置,拖延、敷衍、不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置,导致讨薪事件恶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因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恶意拖欠工程款等行为,导致农民工工资纠纷的,且处置不及时的;
(四)因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处置不及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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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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