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办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一、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办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法律条文内含了两个罪名: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所谓聚众赌博,就是组织和吸引很多人赌博,从中获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所谓赌博业,就是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在此要注意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场所和用具,供他人赌博,自己从中获利的行为。
二、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都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
1、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格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赌场服务人员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在赌场洗牌,有专人看风。只有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赌徒才能进入赌场赌博。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
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
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
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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