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1月26日10时许,北京铁路公安处北京西站派出所接到兰州西至北京西的K4238次列车乘警通报,有旅客在6号车厢的卫生间上厕所时,发现马桶左上方墙壁,放纸质坐垫的抽取盒内有一个黑色物体,怀疑是微型摄像机,有人故意放在卫生间偷拍
事件回顾
1月26日10时许,北京铁路公安处北京西站派出所接到兰州西至北京西的K4238次列车乘警通报,有旅客在6号车厢的卫生间上厕所时,发现马桶左上方墙壁,放纸质坐垫的抽取盒内有一个黑色物体,怀疑是微型摄像机,有人故意放在卫生间偷拍他人隐私。
旅客报警后,列车乘警立即前往查看,果然在卫生间坐垫抽取盒内发现了一个录音笔大小的微型摄像机。随后,乘警在车厢内将嫌疑男子抓获。经查,男子名叫刘某,今年20岁。刘某承认自己在6号车厢卫生间安装了微型摄像机。据刘某交代,当天,他从邢台站上车后,将微型摄像机藏在了6号车厢卫生间内,摄像头正好能拍到旅客上厕所,但摄像机放进去没多久就被人发现了。
当日11时许,K4238次列车到达终点站北京西站,乘警将刘某移交给北京西站派出所民警接回处理。在北京西站派出所,刘某对民警讲,他以前在网上看过类似的偷拍视频,将微型摄像机藏在列车卫生间,想满足自己的偷窥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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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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