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是人们情感的避风港,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支持对于家庭成员的心理健康至关重要。在家庭中,人们可以分享喜悦、倾诉烦恼、获得安慰和鼓励。那么婚姻家庭中的共同财产有哪些?夫妻财产离婚后如何分配?
一、婚姻家庭中的共同财产有哪些
1、依据《民法典》 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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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财产离婚后如何分配
1、我们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一般来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明确归一方的除外)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对于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上是由双方协议处理,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如果双方能协商一致,比如一方拿房子,另一方拿相应的补偿款,那按协议执行就好。但如果协商不成,就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因男方出轨导致离婚,在财产分配上法院会适当倾向于女方和孩子,保障他们的生活。不过,如果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在分割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4、而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共同财产的分配。
5、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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