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兵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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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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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兵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新兵发〔2016〕49号)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
xx兵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新兵发〔2016〕49号)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兵团产业和产品向价值链中高端跃升,积极参与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方针,着力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完善兵团知识产权工作体系,有效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将专利技术转化为技术标准,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快速发展,提升产业发展水平,保障和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兵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服务兵团经济社会发展为根本目的。提升知识产权对兵团经济社会的贡献度,加快推动传统产业升级以及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推进兵团“三化”建设进程。
坚持以提质增效为主攻方向。在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数量的基础上,着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质量,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的运用转化。
坚持以完善管理服务体系为重要内容。创新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体系,形成权责清晰、分工合理、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知识产权体制机制。
坚持以提高企业创造运用能力为工作重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推进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工程。
(三)主要目标。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围绕兵团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着力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扎实推进兵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逐步完善兵团知识产权工作体制机制,大力提升兵团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形成若干个兵团知识产权强师(市)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为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做出贡献。到2020年,兵团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3件,专利申请和授权量年增长率15%,培育中国驰名商标15件以上,培育新疆著名商标90件以上,培育新疆名牌产品95个以上,培育动植物新品种60-100个,认证地理标志农产品20个以上,培养国家级知识产权人才5-8名,培养兵团级知识产权领军人才20名,建立知识产权示范园区1-2个。
二、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四)研究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完善兵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完善管理职能,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形成部门联动工作机制。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设立职能一体化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在科技经济和社会管理过程中的支持作用。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制度建设,支持企业试行知识产权集中管理、委托管理等模式。
(五)改善知识产权服务业及社会组织管理。培育和发展兵团知识产权服务业,扩大专利代理领域开放,引进内地专利代理机构在兵团开办业务。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完善执业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等相关信息。
(六)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研究制定知识产权评议政策,发布知识产权评议工作指南,明确评议范围和程序。围绕兵团重大产业规划、高技术领域重大投资项目等开展知识产权评议,积极探索兵团重大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建立重点领域知识产权评议报告发布制度,提高创新效率,降低产业发展风险。
(七)建立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制度。在对兵团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时,注重鼓励发明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加强转化运用、营造良好环境等方面的情况和成效。探索建立经营业绩、知识产权和创新并重的国有企业考评模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知识产权奖励项目,加大兵团科技和质量等奖励制度的知识产权评价权重。
三、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
(八)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重点打击链条式、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网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进一步推进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建立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加大大型展会、电子商务等领域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外合作,营造兵团参与国际竞争的开放创新环境。
(九)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预警防范机制。加强专业市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发挥行业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加强在线创意、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预警防范能力。加大对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援助力度,构建公平竞争、公平监管的创新创业和营商环境。
(十)加强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完善兵团植物新品种、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数据库保护制度。开展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和实用艺术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工作。加强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推动完善相关规则。制定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十一)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探索建立兵团知识产权反垄断监管机制,依法查处滥用知识产权排除和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落实国家标准必要专利的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政策和停止侵权适用规则。
四、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十二)完善职务发明制度。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发明报告、权属划分、奖励报酬、纠纷解决等职务发明管理制度。探索完善创新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提高骨干团队、主要发明人收益比重,保障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按照相关政策规定,鼓励国有企业赋予下属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处置和收益分配权。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通过无偿许可专利的方式,支持单位员工和大学生创新创业。
(十三)鼓励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积极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落实兵团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作方案,促进专利技术运用和产业化。积极扶持符合兵团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工程和项目建设。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促进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
(十四)加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构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探索建立兵团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强化兵团企业自主创新的主体作用,推动企业创新能力平台建设,引导和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建设。发挥好科技孵化器的作用,推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支持探索知识产权创造与运营的众筹、众包模式,促进“互联网+知识产权”融合发展。
(十五)提升知识产权附加值和影响力。实施专利导航创新工程,提升兵团专利质量,培育一批核心专利。加大轻工、纺织、服装等产业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力度。深化商标富农工作,大力推进优质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加强对兵团军垦文化、红色文化、边疆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艺、传统知识的开发利用,推进文化创意、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支持企业建立品牌管理体系。加强品牌培育工作力度,开展兵团质量奖评选和质量品牌提升活动,指导和帮助兵团企业导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先进管理模式,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品牌管理体系。企业要发挥创知名品牌的主体作用,开展品牌经营,提升质量和效益。推动有知识产权的创新技术转化为标准。推动企业实施标准化战略,提升标准化促进发展的作用,指导和帮助企业将知识产权转化为标准,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十六)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推进专利数据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探索建立大数据运用模式。建立财政资助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加快落实上市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规范知识产权信息采集程序和内容。完善知识产权许可的信息备案和公告制度。加快建设互联互通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基础信息免费或低成本开放。增加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网点,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络。
五、加强知识产权合作交流和海外风险防控
(十七)加强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机制建设。探索建立“中国-中亚知识产权合作中心兵团分中心”,加强与中亚国家及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交流。加强丝绸之路经济带知名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合作,促进地理标志产品国际化发展。积极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和知识产权合作。
(十八)完善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体系。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等标准体系。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跟踪发布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信息和竞争动态。完善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发布相关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制度环境等信息。建立完善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问题及案件信息提交机制,加强对重大知识产权案件的跟踪研究,及时发布风险提示。
六、加强组织实施和政策保障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师(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推动各项措施有效落实。兵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研究提出兵团知识产权“十三五”规划等具体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强对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
(二十)加大财税和金融支持力度。统筹兵团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和促进知识产权创造、科技成果产权化、知识产权产业化。兵团对单位或个人申请获得的发明专利给予补助;对兵团优秀发明专利给予奖励。探索研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知识产权运营金融扶持政策,对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进行贴息补助,并适时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和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试点工作。各师(市)要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费用按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二十一)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知识产权相关学科建设,完善产学研联合培养模式,在兵团高校开设知识产权专业,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学位教育。加大对各类创新人才的知识产权培训力度。鼓励兵团知识产权人才获得相应资格证书。鼓励各师(市)引进高端知识产权人才,并参照有关人才引进计划给予相关待遇。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储备库和利用知识产权发现人才的信息平台。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培育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选拔培训一批知识产权创业导师,加强青年创业指导。
(二十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师(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型教育,加强知识产权公益宣传和咨询服务,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使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理念深入人心,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兵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2016年9月30日
附件
兵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
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66号),按照《兵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要求,现将各项重点任务作如下分工。
一、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一)研究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1. 完善兵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制度。根据人员变动情况,调整兵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领导小组成员。(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2.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完善管理职能,加强师(市)知识产权工作,形成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编办负责)
3.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设立职能一体化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在科技项目、创新创业管理过程中的支持作用。(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教育局负责)
4. 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制度建设,支持企业试行知识产权集中管理、委托管理等模式。(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负责)
(二)改善知识产权服务业及社会组织管理。
5. 培育和发展兵团知识产权服务业,扩大专利代理领域开放,引进内地专利代理机构在兵团开办业务。(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6. 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完善执业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等相关信息。(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民政局负责)
(三)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
7. 研究制定知识产权评议政策。发布知识产权评议工作指南,明确评议范围和程序。围绕兵团重大产业规划、高技术领域重大投资项目等开展知识产权评议,积极探索兵团重大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建立重点领域知识产权评议报告发布制度,提高创新效率,降低产业发展风险。(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负责)
(四)建立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制度。
8. 将知识产权产品逐步纳入国民经济核算,将知识产权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局负责)
9. 在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时,注重鼓励发明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加强转化运用、营造良好环境等方面的情况和成效。(组织部、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商务局、新闻出版局负责)
10. 探索建立经营业绩、知识产权和创新并重的国有企业考评模式。(国资委、组织部、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知识产权奖励项目,加大兵团科技和质量等奖励制度的知识产权评价权重。(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新闻出版局负责)
12. 将知识产权作为科研、高校等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重要指标,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创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教育局负责)
二、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
13. 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重点打击链条式、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网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进一步推进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兵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法院、公安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农业局、商务局、质监局、文化广电局、新闻出版局、食药监局、林业局负责)
14. 建立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15. 加大大型展会、电子商务等领域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商务局、质监局、文化广电局、新闻出版局、食药监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16.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外合作,营造兵团参与国际竞争的开放创新环境。(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商务局、质监局、文化广电局、新闻出版局、食药监局、农业局、林业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预警防范机制。
17. 加强专业市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发挥行业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加强在线创意、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预警防范能力。(兵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信委、商务局、质监局、宣传部(文化广电局、新闻出版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18. 加大对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援助力度,构建公平竞争、公平监管的创新创业和营商环境。(工信委、公安局、商务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宣传部(文化广电局)负责)
(三)加强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19. 完善植物新品种、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数据库保护制度。(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农业局、林业局、法制办负责)
20. 开展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和实用艺术品专利保护工作。(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
21. 加强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加快推进兵团各级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软件正版化工作,推动完善相关规则。(兵团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法院、工信委、公安局、商务局、质监局、宣传部(文化广电局、新闻出版局)、食药监局、林业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负责)
22. 制定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四)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23. 落实国家标准必要专利的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政策和停止侵权适用规则。(质监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工信委、法院负责)
三、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一)完善职务发明制度。
24. 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发明报告、权属划分、奖励报酬、纠纷解决等职务发明管理制度。(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教育局、国资委负责)
25. 探索完善创新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提高骨干团队、主要发明人收益比重,保障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按照相关政策规定,鼓励国有企业赋予下属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处置和收益分配权。(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教育局、财务局、农业局、国资委负责)
26.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通过无偿许可专利的方式,支持单位员工和大学生创新创业。(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教育局、财务局负责)
(二)鼓励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27. 积极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落实兵团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作方案,促进专利技术运用和产业化。(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28. 积极扶持符合兵团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工程和项目建设。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促进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财务局负责)
(三)加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
29. 构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探索建立兵团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教育局、工信委、国资委负责)
30. 强化兵团企业自主创新的主体作用,推动企业创新能力平台建设,引导和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建设。(发展改革委、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财务局、国资委负责)
31. 推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教育局负责)
32. 支持探索知识产权创造与运营的众筹、众包模式,促进“互联网+知识产权”融合发展。(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负责)
(四)提升知识产权附加值和影响力。
33. 实施专利导航创新工程,提升兵团专利质量,培育一批核心专利。加大轻工、纺织、服装等产业的专利保护力度。(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34. 深化商标富农工作,推进优质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工作。(质监局、农业局负责)
35. 加强对兵团军垦文化、红色文化、边疆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艺、传统知识的开发利用,推进文化创意、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文化广电局、新闻出版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36. 支持企业建立品牌管理体系。加强品牌培育工作力度,开展兵团质量奖评选和质量品牌提升活动,指导和帮助兵团企业导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先进管理模式,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品牌管理体系。(质监局、商务局、国资委负责)
37. 企业要发挥创知名品牌的主体作用,开展品牌经营,提升质量和效益。推动有知识产权的创新技术转化为标准。推动企业实施标准化战略,提升标准化促进发展的作用,指导和帮助企业将知识产权转化为标准,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质监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局、新闻出版局负责)
(五)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
38. 推进专利数据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探索建立大数据运用模式。(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39. 建立财政资助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财务局负责)
40. 加快落实上市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商务局负责)
41. 规范知识产权信息采集程序和内容。(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商务局、新闻出版局负责)
42. 完善知识产权许可的信息备案和公告制度。(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43. 加快建设互联互通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专利、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基础信息免费或低成本开放。(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局、商务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局、林业局负责)
44. 增加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网点,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络。(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商务局、新闻出版局负责)
四、加强知识产权合作交流和海外风险防控
(一)加强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机制建设。
45. 探索建立“中国-中亚知识产权合作中心兵团分中心”,加强与中亚国家及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交流。(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46. 加强丝绸之路经济带知名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合作,促进地理标志产品国际化发展。积极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和知识产权合作。(质监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商务局负责)
(二)完善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体系。
47.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等标准体系。(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质监局负责)
48. 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跟踪发布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信息和竞争动态。完善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发布相关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制度环境等信息。建立完善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问题及案件信息提交机制,加强对重大知识产权案件的跟踪研究,及时发布风险提示。(工信委、商务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五、加强组织实施和政策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49. 各师(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推动各项措施有效落实。(各师(市)、各有关部门负责)
50. 兵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研究提出兵团知识产权“十三五”规划等具体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强对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兵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加大财税和金融支持力度。
51. 统筹兵团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和促进知识产权创造、科技成果产权化、知识产权产业化。(兵团财务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52. 兵团对单位或个人申请获得的发明专利给予补助;对兵团优秀发明专利给予奖励。(兵团财务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53. 探索研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知识产权运营金融扶持政策,对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进行贴息补助,并适时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和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试点工作。(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财务局负责)
54. 各师(市)要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费用按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各师(市)财务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三)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55. 加强知识产权相关学科建设,完善产学研联合培养模式,在兵团高校开设知识产权专业,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学位教育。加大对各类创新人才的知识产权培训力度。(教育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56. 鼓励兵团知识产权人才获得相应资格证书。鼓励各地引进高端知识产权人才,并参照有关人才引进计划给予相关待遇。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储备库和利用知识产权发现人才的信息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57. 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培育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选拔培训一批知识产权创业导师,加强青年创业指导。(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
58. 兵团各师(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型教育,加强知识产权公益宣传和咨询服务,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使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理念深入人心,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营造良好氛围。(各师(市)、宣传部、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教育局、质监局、商务局、新闻出版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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