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守库押运岗位新聘用的合同制人员原则上采取与分支机构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用工方式。守库押运岗位合同制人员是分支机构员工构成的一部分。第二条总行对守库押运岗位合同制人员实
第一条 守库押运岗位新聘用的合同制人员原则上采取与分支机构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用工方式。
守库押运岗位合同制人员是分支机构员工构成的一部分。
第二条 总行对守库押运岗位合同制人员实行专项管理、总量控制,根据各省(区、市)分支机构的业务量、自然地理环境等因素,本着科学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分省(区、市)核定守库押运岗位合同制人员的控制数量。
在总行核定的控制数量内,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按照分省(区、市)管理的合同工管理体制,分解、下达辖内分支机构守库押运岗位合同制人员控制数量。
各分支机构的守库押运岗位合同制人员数量要严格控制在上级行核定的控制数量之内,不得突破控制数量招聘守库押运岗位合同制人员。
第三条 守库押运岗位新招聘合同制人员由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统一组织(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自行组织)。
守库押运岗位合同制人员的招聘要体现“公开公平、凡进必考、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对象主要是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和公安院校毕业生;男性,年龄应在20周岁-28周岁之间,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政治可靠,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具备在守库押运岗位履职的其他条件。
守库押运岗位合同制人员的招聘程序主要包括笔试、专业测试、面试、体检、政审五个环节。笔试侧重于考查综合素质,可根据情况适当考查中央银行基础知识和守库押运岗位业务操作知识等内容;专业测试侧重于考查身体素质、专业技能等内容;面试侧重于考查个人品质、心理素质、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等内容。
政审工作由各分支机构负责对拟录用人员在原服役部队、工作单位或学校的表现进行审查把关,审查内容包括个人表现、家庭关系等。
各分支机构守库押运岗位新聘用人员名单须报总行备案。
分支机构其他岗位的合同制人员转岗到守库押运岗位、守库押运岗位合同制人员合同解除或终止后重新聘用到守库押运岗位视同守库押运岗位新聘用人员,按上述新聘用人员的招聘原则、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 各分支机构与守库押运岗位新聘用的合同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上岗;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按规定解除合同、分支机构可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与守库押运岗位合同制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第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同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和总行关于守库押运岗位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守库押运岗位合同制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守库押运岗位合同制人员专项考核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思想品德、纪律规定及保密安全教育,组织体能训练和专业技能培训,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同时定期组织开展防范各种突发事件的演练,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六条 守库押运岗位合同制人员的工资收入按高于当地劳动力市场同类岗位工资价位的一定比例予以确定和调整。
各分支机构要健全完善守库押运岗位合同制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原则上可将守库押运岗位合同制人员的工资收入划分为岗位工资、年功工资、绩效工资(奖金)三部分,其中,岗位工资参照当地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确定;年功工资根据守库押运岗位合同制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绩效工资(奖金)根据守库押运岗位合同制人员的工作业绩和考核情况确定。此外,押运人员可根据有关规定享受押运补助。
各分支机构的守库押运岗位合同制人员按国家和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等地方社会保险。
第七条 建立守库押运岗位合同制人员安置费制度。安置费采取一次性计发的方式,在本人离开守库押运岗位后一次性发给本人。
安置费根据合同制人员在守库押运岗位上的工作年限,每满十二个月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计发。其中,月工资按照本人离开守库押运岗位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守库押运岗位工作期间出现事故、失误或发生案件的,根据个人应承担的责任,扣发部分或全部安置费。
第八条 本意见实施前已经依法订立且在本意见实施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并且按照本意见第七条支付安置费,安置费计发年限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各分支机构要根据本意见和总行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确保意见精神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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