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国家民委关于继承、发扬民族医药学的意见
询律网小编整理
2024-11-20 15:39
243人看过
民族
医药学
医药
卫生部、国家民委关于继承、发扬民族医药学的意见(1983年7月20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在恢复、发展民族医药事业方面作了很多工作,取得了不少成绩。为了更好地继承、发扬我国
卫生部、国家民委关于继承、发扬民族医药学的意见
(1983年7月20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在恢复、发展民族医药事业方面作了很多工作,取得了不少成绩。为了更好地继承、发扬我国的民族医药学,提出如下意见:
一、民族医药学的历史发展情况
民族医药学是我国传统医药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自己的医疗特色。在我国五十五个少数民族中,藏医、蒙医、维吾尔医、傣医等民族医药学,都有悠久的历史和自己的理论体系,对防病治病,为本民族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繁衍昌盛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藏医药学已有一千多年的历史,它是藏族人民在青藏高原与疾病作斗争的经验总结,至八世纪,出现了《月王药诊》、《四部医典》等著作。现在约有藏医四百余人,分布在西藏、青海、四川、甘肃、云南等地。
蒙医药学以藏医《四部医典》为基础,结合自己的民族文化和医疗实践,逐步发展成为具有自己特点的蒙医药学。目前约有蒙医二千七百五十人,主要分布在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青海、新疆等地。
维吾尔医药学是在总结天山南北、塔里木盆地人民群众防治疾病经验的基础上,吸收中外医学的长处,形成了自己的医学体系。目前约有维医230余人,以乌鲁木齐、喀什、和田、吐鲁番为基地,足迹遍及天山南北。
傣医主要分布在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和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已有一千多年的历史,在用傣文刻写的古老的贝叶经上,即有医药、方剂、制剂的记载。西双版纳素称“瘴疠之区”,傣医利用当地丰富的草药资源与疾病作斗争,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目前这两个自治州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傣医共有12人。
各种民族医充分利用本地的药物资源,采取适合当地情况的行医方式,在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方面有不少独到之处,深受当地群众的欢迎。
二、解放以来民族医药工作的发展和目前存在的问题
建国初期,随着民族工作的开展,民族医药工作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1951年12月开始施行的《全国少数民族卫生工作方案》曾指出:“对于用草药土方治病之民族医,应尽量团结与提高。”六十年代初期,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各民族地区在恢复发展民族医方面都做了不少工作。但是,在“左”的思想影响下,特别是在十年动乱期间,民族医药学被视为“封建迷信”,民族医药人员被打成“牛鬼蛇神”,大量民族医药学的珍贵文献在“破四旧”中被付之一炬,致使民族医药学遭到极其严重的摧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有关省、区在拨乱反正的过程中,普遍重视了“抢救民族医”的工作,使民族医药事业又得到了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为了提高民族医药人员的业务水平,各有关省区举办了培训民族医药人员的学习班和进修班,建立和充实了一批民族医的医教研机构。西藏自治区扩建了藏医院,新疆成立了维吾尔医研究室。有关省、区还发掘、整理、编著、翻译、出版了一批民族医药著作。但由于左的影响太深,民族医药工作方面“欠帐”太多,目前仍面临许多困难,存在不少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没有充分看到少数民族群众千百年来一直依靠民族医防治疾病的历史作用,对民族医的学术价值认识不足,以为有了中西医就不必搞民族医了。因而,民族医药学长其处于无人负责的状态。
(二)民族医队伍后继乏人,民族医药学濒于失传。新疆二十九位名老维吾尔医中,七十一岁到八十岁的十二人,八十一岁到九十岁的九人,九十岁以上的八人,近三年来已死了十多位名老维医。西双版纳州一百八十二名傣医中,六十一岁以上的八十四人。青海现剩的名老民族医只有七人。四川的甘孜只有四人。有的名老民族医的经验尚未得到抢救就去世了。对这部分健在的民族医生经验的抢救工作,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对于民族医典籍的搜集、整理工作,也做得很差。大部分民族医的重要著作,仍是横条式木刻原版,阅读和传授非常不便。青海塔尔寺“曼巴扎仓”(即医学院)的藏书,至今未曾清理,连一份目录都没有。一些维医和傣医的古典医籍和珍贵文物,流落国外或散失民间,追访十分困难。特别是青壮年民族医,不认识少数民族的古文字,纵有图书,也难师承。
(三)民族医药机构数量少,规模小,设备差。在少数民族聚居并且历来有民族医传统的地方,至今缺乏民族医的医疗机构。现有的一些机构,规模太小,大多是空架子,人员和设备严重不足。例如青海省七个藏医院共计床位二百五十张,实际上只开放了五十九张;需要职工二百四十四人,实际上只有一百一十七人。新疆维吾尔医研究室虽确定八个编制,但实际还没有人,也没有房舍。
(四)民族药的供应渠道不通,药品短缺十分严重。解放以后,全国绝大部分民族地区,没有民族药的供应机构。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民族医的发展,国家药材部门在民族药的供销方面,相应地做了一定的工作,但有些应当纳入国家医药供应计划的民族药品至今还没有解决。民族医所使用的药材,大多靠自采、自种、自购,耗费的人力、物力很大。民族药中的成药生产,也缺乏统一的管理安排,缺乏必要的扶持,长期处于自流状态。药材供应中的这些问题,增加了民族医工作的困难,在客观上影响了民族医的发展。
三、今后工作的意见
为了适应民族地区四化建设的需要和卫生事业的发展,必须广泛团结和依靠民族医药人员,努力发掘整理和提高民族医药学遗产,为保障各族人民健康和繁荣祖国医学科学服务。当前,应着重做好以下五项工作。
(一)加强领导。首先要提高对民族医工作的认识。把民族医药当作民族地区医药卫生事业建设的一件大事认真抓好。新宪法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发展民族医药学,不仅是一个重要的学术问题,而且是执行国家根本大法的问题,是提高民族自尊心,继承发展民族文化的重要内容,对促进民族团结,巩固边防,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卫生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都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使之作出长远规划和近期安排,制定具体措施,指定专门机构或设专人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建议中华全国中医学会和有关省、区中医学会分会认真研究如何加强民族医药的学术交流问题。
(二)为继承和发扬民族医药学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各有关省区对抢救民族医药学遗产方面所需的经费,给名老民族医配备助手的编制,应在短期内给予优先解决;对具有真才实学的民族医药人员,每年可拨出一定的劳动指标,录用到全民或集体医疗卫生单位,或允许个人开业。在今后若干年内,要集中一定的财力,增加民族医药事业的基本建设投资和事业费。同时,要按照商业部、财政部,对边远山区、牧区的民族贸易企业实行自有资金、利润留成和价格补贴等三项照顾政策的规定,加强民族药材的收购、供应及管理工作。
(三)加强民族医药机构的建设,努力培养一支有较高水平的民族医队伍。民族医的医、教、研基地,主要放在西藏、青海、四川、甘肃、云南、内蒙、新疆七个省区。根据现有的布局和可能提供的人力、财力、物力,当前应该采取综合、小型、集中使用的方针,即在现有的基础上先办好一所医院,兼搞教学和科研,或在现有的科研机构内设立病床。机构不宜大,力量不宜分散。少数民族聚居区,有条件的可建立民族医院或在县医院内建立民族医科;公社卫生院所,也可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民族医药人员。要在1985年前完成现有民族医院的配套工作,从人力物力上给以充实。应当鼓励办一些集体的小型的民族医医院或门诊部,实行民主管理,自负盈亏。允许和支持符合开业条件的民族医个体开业行医。要加紧培养民族医药人员,把民族医学教育纳入国家教育体制,切实办好内蒙民族医学院蒙医系和积极筹办西藏藏医学院。其他民族地区也要创造条件举办民族医专科学校,或在医学院内设民族医学班,面向有关省、区,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此外,要有计划地加强在职民族医药人员的培训工作,分别办好各种形式的民族医培训班,并注意培养民族药材专业人员,以提高现有民族医药人员的业务水平。现有的民族医机构,有条件的都要开展民族医药的科学研究。今后,对民族医院的管理,民族医教育的体制、教学大纲和教材,民族医科研的方向、任务和分工,都要摸索经验,积累资料,拟定必要的条例和制度,逐步把民族医的医、教、研工作引上轨道。
(四)加强民族医药的发掘、整理、提高工作。各省区应选派一些思想进步、勤奋好学、有志于民族医药事业并具有较高民族文化水平的青壮年,拜名老民族医为师,既当学生又当助手,协助整理名老民族医的宝贵经验。也可仿效中医办班的办法,前期集中上课学理论,后期分散跟师学临床。同时鼓励有真才实学的民族医药人员著书立说。要加强民族医文献的整理、翻译、出版、追访工作,有关省、区要于1983年底以前制订出1984至1990年民族医古籍整理出版工作计划,开展各民族医之间、民族医与中西医之间的学术交流。要鼓励和支持一些热爱民族医药事业的西医药人员,特别是高级西医药人员,学习和研究民族医药学。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民族医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认真解决他们的定职晋升问题。鉴于民族医过去缺乏系统的学校教育,他们的定职晋升考核标准,主要依据实际的业务能力和现有的医学理论水平,参考文化程度和行医资历,适当放宽条件,合理评定。
(五)搞好民族药产、供、销的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民族地区药材资源丰富的优势,组织好民族药材的生产、供应、使用和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建议医药管理部门把民族药的收购、供应、管理以及民族成药的研制、生产列入计划,制定经营目录,逐步扩大经营范围。设立民族药的收购供应机构。同时要放宽政策,恢复某些民族药材的传统供应渠道,开展集市贸易和地区小额贸易。在进口南药和汉藏通用的计划药品分配上,要适当照顾民族医用药的需要。对名贵藏药要有计划地培育种植。要制订措施,保护药源。
c28164--010208wwj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