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 民商法类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土地开发和使用权有偿转让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_全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土地开发和使用权有偿转让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_全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土地开发和使用权有偿转让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0年5月22日)主送:略为了适应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土地开发和
使用权有偿转让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0年5月22日)
主送:略
为了适应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土地开发和使用权有偿转让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再转让所取得的转让金,包括场所使用费,土地处置费等,应按照5%的税率缴纳工商统一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承包开发经营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出让金和土地使用费,在扣除实际上缴给政府主管部门的部分后,计算缴纳工商统一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代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手续费和价差收入,应列为代理业务收入,按照7%的税率缴纳工商统一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建造商品房(包括工业厂房)和建筑物(如台、场、码头、墓穴等)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价款,应划分计算缴纳工商统一税,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转让金,按照5%的税率缴纳工商统一税。出让房屋建筑物取得的价款,可以暂减按3%的税率缴纳工商统一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将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减除原受让价款和开发费用后的差额,列为当年损益,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从事土地开发经营和建造商品房出售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列为生产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七、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营业机构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收入,或者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收入与所设营业机构没有实际联系的,准予从转让收入总额中减除原受让价款,以其余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适用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八、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评论

°念伱

现在就是这么实行的啊

2小时

闲云驻行舟

十几年前的文件,发个🦜

5天前

你会发光呦

学习学习

半年前

良音°

09年的文件你搞出来?

半年前

聽灬妳讲

转发了

半年前

相关法律条文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审批行为,严格审批手续,明确岗位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一、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核备案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规范审核、备案手续,明确岗位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中外合作企业土地使用权投资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中外合作企业土地使用权投资有关问题的批复(1996年3月28日国土批〔1996〕24号)广东省国土厅:你厅《关于要求就中外合作企业土地使用权投资有关问题作行政司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代缴零售环节营业税问题的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代缴零售环节营业税问题的规定(1989年3月15日(89)国税外字第0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1983

律师最新回复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