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进一步支持国营大中型企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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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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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进一步支持国营大中型企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工银发[1992]16号1992年3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进一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进一步支持
国营大中型企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工银发[1992]16号 1992年3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进一步支持国营大中型企业的若干措施》,经年初全国分行长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各行,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附:中国工商银行进一步支持国营大中型企业的若干措施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大中型企业)的指示精神,现就中国工商银行进一步支持大中型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继续增加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好的大中型企业的贷款投入,逐步提高对大中型企业的贷款比重。“八五”时期工商银行要坚持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体的信贷政策,重点解决大中型企业生产经营和技术改造资金短缺的问题,要集中资金保障重点,努力实现如下目标:
1.就全行来看,国营工业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新增额的70%左右,要用于国营大中型工业生产企业,其贷款余额占国营工业生产企业贷款的比重由1991年末的65%上升到1995年末的70%左右。
2.对于承担重要生产资料和生产资料贮备供应任务的中央物资供销企业、商业一级批发企业、工贸一体化企业集团和大型商社,银行贷款要适当倾斜予以重点支持。
3.技术改造贷款年度发放额的60%,用于大中型企业科技开发、专用基金等专项贷款,要进一步向大中型企业倾斜,大力推动大中型企业的技术进步。
4.外汇贷款要与人民币贷款配套使用,集中资金、保障重点,主要用于国家重点出口创汇、引进重要技术设备的企业及对国民经济有较大影响的大型工程项目。
各分行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贷款的投量及投向目标使本地区大中型企业贷款的比重,有比较明显的提高。
二、发挥工商银行的整体功能,对国家重点大中型企业试行联合贷款。
加强工商银行的系统调控能力,切实做到上下结合,内外配套,各类贷款综合运用。总行决定对一些国家重点企业实行重点倾斜政策。
1.1992年,总行决定在国家“双保”企业和特大型企业中选择对国计民生和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44户工业生产企业、20户大型商业企业进行三级联合贷款的试点工作。对此类企业,总行、省行、城市行按照“确定额度、划分比例、委托管理、共担风险”的原则,实行联合发放贷款,重点解决国家大型企业生产经营、技术改造的大额资金需要。
2.1992年,各省、区、市分行要在国家“双保”和省辖大企业中选择对国计民生和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若干工业生产企业和大型商业企业进行省市两级联合贷款的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上述企业实行信贷计划单列。
3.各行在分配年度、季度信贷规模时,必须预留一定比例的信贷规模,专项解决重点大中型企业的资金需要。今年总行准备拿出 亿元的资金参与国营工商企业联合贷款的试点工作。
4.总行和省行都要成立贷款审批委员会或类似机构,负责各类贷款的统筹和上述企业的贷款审批工作。
三、运用多种信贷、结算、利率手段,促进大中型企业调整产品结构。
1.支持大中型企业根据市场变化,加速产品结构调整。对于大中型企业在新产品开发过程中,按规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1%新产品开发资金,因先用后提而发生的资金缺口,银行可开办新产品开发专项贷款,期限可延至18个月。
2.对于国家批准拥有外贸进出口经营自主权的大中型盈利企业,所需流动资金贷款,各级行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89]187号文件精神,按规定上浮银行贷款利率。
3.各级银行要大力协助大中型企业开展清欠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欠活动,协助企业疏通结算渠道,加速货款回笼。
4.开展压贷挂钩工作,压缩三项资金收回的流动资金贷款,应优先解决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流动资金贷款的合理需要。
5.进一步发挥科技开发贷款先导作用,支持和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对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组建的、以向大中型企业推广国家级技术成果为宗旨的技术推广中心、科研生产联合体、工商银行要在科技开发贷款上予以积极支持,加速科研成果向生产领域的转化。
6.对于大中型企业已经参加生产流通的专用基金,各行应根据银行的资金承受能力和企业资金运用情况,可用流动资金贷款转换出来,以增加企业科技开发,技术改造和商业网点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
四、加强综合服务,努力改善大中型企业的金融环境。
1.为大中型企业办理或代理的信息咨询、签证担保、发行股票等综合服务业务。其收费下浮5-10%,以减轻企业负担,密切银企协作关系。
2.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在落实被兼并企业债权、债务的前提下,对被兼并企业一时确实无力归还、并已逾期和被不合理占用的银行贷款,经银行审查同意,原则上在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期限内,按照即期基准利率收息,不加收罚息。
3.各级行要积极协助大中型企业进行住房制度改革,办理好住房基金收付、商品房抵押贷款、住房融资等一系列金融配套服务,并在住房基金贷款上给予重点支持。
4.要加速结算凭证传递,缩短结算周期,凡已经配备大型电子计算机的行处,要逐步实现与总行、省行、市行三级联合贷款的64户特大型工商企业的微机联网,向企业提供信息查询、对账等金融服务。
五、严格信贷管理,促进大中型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1.各级行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以销定贷的信贷原则,积极协助企业调整生产,切实做到以销定产。对于库存过大、结构不合理、边生产边积压、发生严重经营性亏损的企业,银行不予贷款支持。
2.认真开展支、帮、促活动,积极协助企业加强资金管理,强化成本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对于虚盈实亏、潜在性亏损及损失严重的企业,银行要坚决停止贷款,并按规定清收未到期的贷款。
3.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科学技术政策,把好贷款项目审批关。对于盲目上马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序列的产品、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的工程项目,银行不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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