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稽核审计部人事部关于实施经理经济责任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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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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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稽核审计部人事部关于实施经理经济责任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审(1994)22号1994年10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稽核审计部人事部关于实施
经理经济责任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审(1994)22号 1994年10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四川、大连、长沙、厦门寿险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实施经理(厂长)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于1992年在全系统开展了经理经济责任审计。经理经济责任审计是保险企业内审工作高层次、综合性的审计监督,此项审计得到各级公司领导和人事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为使保险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保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贯彻经营方针和经营目标,促进和加强经理的经营管理意识,明确经理的经济责任,增强经理的市场经济和效益观念,加强自我约束,为决策机构和人事部门监督、考核、评价、使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为全面落实经理经济责任,使保险企业在市场经济建设中保持健康、持续、高效益发展。现就实施经理经济责任审计中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自1995年起在保险系统全面实施经理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的对象是:
1.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总经理;
2.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总经理;
3.人寿险分公司总经理;
4.地、市分公司总经理;
5.区、县公司经理;
6.各级公司管理的经营实体,附属企业的经理(厂长)。
二、经理经济责任审计的类型。
1.离任审计。指离休、退休、调离保险公司的经理,属公证性质的审计。
2.承包及其他经营审计。指承包或其他经营方式到期的经理,属评价与监督性质的审计。
3.任期经理例行审计。指在现岗位任职的经理、内部工作岗位调动的经理、职务升迁的经理,属监督与评价性质的审计。
三、对离任经理的审计,人事部门应在办理离任手续之前,提前2个月通知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应提前15天向被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进行审计。
四、对承包或其他经营方式到期经理的审计,人事部门或主管机构应在到期前,提前1个月通知审计部门,经营到期的经理应在到期前主动向审计部门提出审计要求,对此类经营方式的经理,必须进行审计。
五、对任期经理例行审计,鉴于人事工作规定的特殊性,人事部门可据情决定是否通知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对任期经理例行审计,属于常规监督审计项目,应自主自行安排审计。
六、经理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应是任期经理例行审计,鉴于人事工作的特殊性对其他类型的审计可按任期例行审计的办法进行。无论何种情况的审计,最终审计报告或审计结论应抄送人事部门,对审计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建议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总公司审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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