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企业技术进步评价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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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3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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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企业技术进步评价办法(试行)(煤炭工业部1995年9月22日发布煤科字[1995]第477号)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加快实施“科教兴煤”的战略,
煤炭工业企业技术进步评价办法(试行)
(煤炭工业部 1995年9月22日发布 煤科字[1995]第477号)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加快实施“科教兴煤”的战略,鼓励煤炭工业企业走以技术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为主的内涵式扩大再生产的道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证煤炭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第四十条的要求,结合煤炭工业的生产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煤炭工业部企业技术进步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部评价委员会),负责评价工作。部评价工作委员会由部领导及有关司局负责人组成。部评价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部科技教育司,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结合煤炭企业的实际,对煤炭生产、基本建设、机械制造、煤炭洗选加工、多种经营等不同类型的煤炭工业企业采用不同的评价标准。各类型企业的评价标准由评价工作委员会委托有关单位制定,经部评价委员会审查后颁布执行。
第四条 煤炭企业技术进步的评价每年进行一次。首先在国有重点煤矿开展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再扩大到其它企业。
第五条 评价工作程序
1.参加评价的企业,按照要求填写《煤炭工业企业技术进步评价指标统计表》(类企业)(以下简称《统计表》)。于每年6月初报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对《统计表》中指标数据进行审核认可后,于每年7月初报部评价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部评价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价工作,排出每一类型企业总指标的顺序,必要时评出有关单项指标的优胜者。
3.部评价工作委员会审定评价结果,于当年10月初公布评价结果。
第六条 评价结果作为考核企业主要领导人业绩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技术进步成效显著的企业,以多种形式进行表彰和宣传,对技术进步速度慢的企业,要于结果公布后二个月内提出改进措施,并报部科技教育司,由部科技教育司监督检查,限期整改。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部门以及各煤炭企业,也可参照本办法开展本部门、本单位的技术进步评价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煤炭工业部。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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