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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发〔1997〕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中共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发〔199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7年5月25日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文件)。为切实认真贯彻执行中发〔1997〕13号文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全体干警和其他工作人员,结合学习江泽民总书记在中纪委八次全体会议上所作的《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的重要讲话,认真学习中发〔1997〕13号文件,深刻领会精神实质。要深刻认识江泽民同志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出这一问题的重要性、现实性和必要性,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制止奢侈浪费行为,促进法院的廉政建设,推动法院各项工作。要用江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中发〔1997〕13号文件精神对广大干警经常进行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领导干部首先要带头学好文件,率先垂范,切实执行好中发〔1997〕13号文件的各项规定。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中发〔1997〕13号文件精神,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规章制度。对过去制订的不符合中发〔1997〕13号文件精神的规章和习惯做法,要认真加以清理和纠正;符合中发〔1997〕13号文件精神的,要认真检查执行落实情况。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法院对上级人民法院的不符合中发〔1997〕13号文件精神的做法,也应积极监督和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最高法院机关就贯彻中发〔1997〕13号文件问题将要作出具体规定。有些规定还要下级法院的配合,相互支持、共同落实。如:今后,最高人民法院各部门未经审批程序在下级法院召开会议,下级人民法院有权拒绝接纳。要严格控制召开各种跨省、市、地区法院,法院与其他单位之间的纪念会、研讨会等;严格控制重复举办各种培训班;禁止轮流作东的无实质内容的联谊会等。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控制院庆、“两庭”建设的开工和竣工典礼等各种庆典活动。确有必要举办庆典的,要严格按照中发〔1997〕13号文件的规定,严格审批程序。庆典活动不准发放礼品和纪念品,不准向企事业单位和案件当事人、律师事务所搞摊派、拉赞助。上级法院领导参加下级法院的庆典活动,要经集体研究决定,不能擅自应邀参加。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按照中发〔1997〕13号文件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公务接待标准,并予公开,严禁超标准接待,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下级法院不准到最高法院或上级法院所在地宴请最高法院或上级法院工作人员,最高法院或上级法院的工作人员不准接受下级法院的宴请。最高法院要求机关干部必须切实做到不接受宴请,欢迎各地法院予以监督。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或购买移动电话,严格按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严禁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借用企事业单位和案件当事人、律师事务所的汽车、移动电话,对已借用的,要一律清退。
各级人民法院严禁借考察、学习、交流等名义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对违反规定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境)活动,要加以拒绝。
四、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讲话和中发〔1997〕13号文件精神,与当前正在开展的全国法院执法大检查紧密结合起来。在检查纠正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问题的同时,检查纠正奢侈浪费问题。各级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中发〔1997〕13号文件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发〔1997〕1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法院和个人,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对明知故犯、拒不纠正的,要从重处理,决不姑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七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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