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民商法类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国家对出口中药实行凭企业证照放行新办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国家对出口中药实行凭企业证照放行新办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国家对出口中药实行凭企业证照放行新办法(1999年4月20日)海关公告1999年4月20日为规范中药出口程序,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关于国家对出口中药实行凭企业证照放行新办法
(1999年4月20日)
海关公告1999年4月20日为规范中药出口程序,促进我国中药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国际惯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于1999年4月20日印发联合通知,改变我国中药(指以中药为原料生产的中成药产品)的现行出口放行制度,自1999年5月1日起,国家中医药局、外经贸部、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海关总署下发的《关于实行出口中药产品质量注册和检验放行制度的通知》(国中医药质[1996]第4号)予以废止。与此同时,各类经营对外贸易的企业(包括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在办理上述通知所附(列入管理的中药产品目录“所列5种中药产品出口手续时,海关不再加验商检证书,改为凭企业合法证照放行。届时,海关自动化报送系统参数库亦做相应调整。出口中药产品的质量问题,由出口企业自负。对进口国索取我出口药品生产企业资格及产品自由销售证明者,由国有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

评论

惜别之泪

[赞][赞][赞]

5小时

我们曾爱过.

[赞][赞]

半年前

男神驾到

转发了

半年前

森屿暮歌の岛屿晨铃

真不错好样的

半年前

月下心事独酌

关心人民[赞]

半年前

相关法律条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国家对出口中药实行凭企业证照放行新办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国家对出口中药实行凭企业证照放行新办法(1999年4月20日)海关公告1999年4月20日为规范中药出口程序,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出口中药实行凭企业证照放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出口中药实行凭企业证照放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安〔1999〕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药品经营企业实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药品经营企业实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权重2+QQ:3425826150):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于网友投稿或转载网络上的公开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内容存在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个工作日将他删除。
现在整个网络流量生态,网站访问占比极低,本站访问量更是不值得一提,本站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关闭只是基于情怀。
有一些不良律师或不要脸的企业,在不告知我们的情况下,非法采证,恶意起诉,我们将奉陪到底。再一次声明,本站收到的所有侵权申诉均会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