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2006红盾护农”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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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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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2006红盾护农”行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06]第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
深入开展“2006红盾护农”行动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6]第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中发〔2006〕1号)的精神,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和安排,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2006年继续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继续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围绕爱农、护农、帮农行动,铲除坑农、损农、害农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2006红盾护农”行动的指导思想
开展红盾护农行动是当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深入开展“2006红盾护农”行动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整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加大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探索和建立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以红盾护农为抓手,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促进农业生产和市场需求的衔接;稳步推进“订单农业”,开展“涉农合同帮扶”活动,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农民运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增收,为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充分发挥“12315”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广泛开展“12315”申诉举报网络进市场、进村镇、进商家活动,及时解决因农资消费引发的群体性投诉,切实维护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维护和实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以“打假、护农、增收”为目的,进一步加强种子、肥料、农药等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和严重坑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加快发展现代农资流通方式,从源头上把好农资产品市场准入关,积极培育优质农资品牌,提高优质农资产品市场占有率,整体推进农资打假工作向纵深发展,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
二、深入开展“2006红盾护农”行动的总体要求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红盾护农行动放到突出的位置,做到及时部署,周密安排,并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精心组织实施。要明确红盾护农行动不同阶段的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把工作想细做细,落实责任制。在巩固“2005红盾护农”行动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认真清理农资经营主体资格,严把市场准入关;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行为,提高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要集中力量狠抓大案要案,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农资市场监管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农资市场监管执法水平。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整体执法优势,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努力提高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效能。
(一)进一步加大对农资经营者的监管力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对辖区所有农资经营者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对其经营资格进行检查。对不具备条件的,坚决停止其经营活动;对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要督促农资经营者,特别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督促企业制定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书。
继续加强农资经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粮食主产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006年要对本辖区的农资经营者实行信用分类评定,其他地区也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进这项工作。对守信企业要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宣传,对严重失信的企业要依法予以惩戒。
继续大力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在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守法经营的连锁经营企业在政策上予以支持,帮助他们做大做强,提高市场占有率。
充分发挥农资流通行业协会自我教育、自我规范、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积极作用,引导会员诚信经营,公平竞争。通过国家立法,行业立规,企业自我监督、自我管理,实现共同维护农资市场秩序的目的。
(二)加大对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行为,提高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006年“红盾护农”行动的核心任务。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对农资商品质量的监管。
要加大对流通领域农资商品的监测力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06年将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对农资商品质量进行监测,第一季度组织种子的质量监测;第二季度组织肥料及农药的质量监测;第三季度组织农机及农机配件的质量监测。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也要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定期、定向的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并组织好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工作。
要突出“2006红盾护农”行动的重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把水稻、小麦、玉米种子作为监管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种子市场的监管工作,确保种子商品的质量安全。要采取有效的整治措施,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使我国的种子市场有明显的好转。认真建立健全种子留样备查公告制度、种子经营户的诚信责任制度。继续实行和完善“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制度,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不断加以深化和创新,要根据不同的农时季节有针对性地加强农资市场监管。
在开展红盾护农行动的同时,大力发展规范农村经纪人;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农业订单合同示范文本,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开展“涉农合同帮扶”活动,严厉打击设置合同陷阱、骗取合同保证金等实施涉农合同诈骗的违法行为。积极引导农民运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增收,提高农副产品市场竞争能力,为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服务。
要建立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定期报告及时公告制度。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开展“农资商品信得过”活动,对于产品信誉好,农民群众普遍欢迎的农资商品,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其提高市场占有率。积极支持产品质量好、信誉高的农资经营企业进入本辖区开展农资经营活动。要建立本辖区内农资商品档案管理制度,对进入本辖区的主要农资商品逐步建立统计档案,将进入辖区的各类农资商品以及各级执法部门对农资商品质量监测的情况进行统一分析,逐步构建农资商品的监督网络。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农资商品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三)进一步加强对农资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不断地探索和完善保护广大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措施,充分发挥“12315”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要争取做到农民申诉举报不出村。要在农村广泛开展12315申诉举报网络进市场、进村镇、进商家活动,充分发挥“一会两站”的作用,形成受理投诉、跟踪督办和案件查处相结合的行政执法网络。要完善农村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农村基层工商所的职能作用,及时依法解决农村消费纠纷,特别注意解决好因农资消费引发的群体性投诉,切实维护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要深入农村向广大农民宣传农资法律知识,宣传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及时向农民提供各种农资商品信息。当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依据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帮助农民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引导和鼓励农资经营者向广大农民作出诚信服务的承诺。
(四)进一步加大对农资市场的监管力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积极建立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把红盾护农工作作为一项日常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职责,在基层工商所要把红盾护农的各项工作细化责任落实到人,确保责任到位,职责分明。
要完善信息和案件报送制度。凡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处罚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农资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农资案件,处理机关应当在处罚决定生效后十日内,将处罚决定书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要加大对红盾护农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在下半年组织全国范围内的红盾护农行动交叉检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也要组织本辖区的检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在下半年召开红盾护农行动暨促进“三农”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并同时组织召开若干个片会,进行分类指导,研究部署深化红盾护农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深入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研究解决红盾护农行动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三、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农资市场监管执法水平
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是严厉打击坑农害农行为的保障,是净化市场秩序的保障,是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保障,也是树立、维护工商机关监管农资市场威信的保障。在农资市场监管和农资打假工作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市场准入制度、“经济户口”管理制度、市场巡查制度、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和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制度建设工作,切实贯彻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行政不作为等行为,坚决予以处理。
进一步加强红盾护农行动信息网络的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在年内要建立起红盾护农行动信息网。大中城市及粮食主产区,要加快红盾护农行动信息网的建设。要通过红盾护农行动信息网,及时传达上级的有关指示和政策,公布农资商品质量监测情况,通报农资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要进一步做好培训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在适当时候举办农资市场监管培训班。各地要高度重视培训工作,采取形式多样的培训方式加强培训工作,培训的重点包括农资市场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开展红盾护农行动的经验以及农资方面的专业知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不断提高与各方面协调配合的能力,注意讲大局、讲协调、讲配合,充分发挥综合执法的整体效能。要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公平交易、企业登记等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共同做好工作;要加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要加强与农业、公安、质检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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