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大力培育和规范发展农村经纪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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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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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大力培育和规范发展农村经纪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工商市字[2006]第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大力培育和规范发展农村经纪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工商市字[2006]第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 [2006]1号)关于“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队伍”的精神,大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解决“三农”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4号令),现就大力培育和规范发展农村经纪人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经纪人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小康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是“三农”问题。“三农”的根本问题之一是传统的、封闭的农业生产和现代的、开放的市场之间相互分隔。由于目前我国的农业生产基本处于分散的、小规模的、以户为基本生产单位的状态,这往往使农业生产和市场之间的联系出现困难,农产品难以顺利流通,农业生产的良性循环受到极大影响。农村经纪人是在农业经济活动中为促成农产品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农村经纪人了解分散的农业生产状况,掌握市场需求;他们通过经纪活动,把农产品组织起来推向市场,并为农民引进农业生产技术,改善生产结构。通过培育和规范发展农村经纪人,可以有效地解决我国农业生产和市场之间相互脱节的矛盾,实现农业生产和市场之间的衔接,大力促进农产品流通,改善农业结构,提高农民收入。因此,培育和规范发展农村经纪人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有效措施。
二、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大力培育和规范发展农村经纪人
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三定方案”明确规定,“组织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农村经纪人是我国经纪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农村经纪人的规范管理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服务“三农”,制定措施,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农村经纪人,农村经纪人得到了空前发展,在促进农产品产销、增加农民收入、调节农业生产结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农村经纪人在我国农业经济中是新生力量,其发展刚刚开始起步,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经纪规模较小、组织化程度低、地域发展不平衡、执业人员素质不高、经纪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对此,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把发展农村经纪人作为工商机关在新形式下服务“三农”的着力点,制定具体措施,下大力对其进行培育和规范。
三、针对农村经纪人的现状,采取切实可行的培育措施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当地农业经济特点,以促进农产品流通、拉动经济增长、扩大再就业、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为目标,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围绕大力培育、全面发展、逐步规范的工作思路,加大培育农村经纪人的力度。
(一)要对辖区内的农产品生产产量、生产结构、生产特色及农产品流通状况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重点培育为当地优势农副产品衔接市场需求的农副产品经纪人、为农村加工企业跑市场或为加工企业与农户之间牵线搭桥促成订单的农村经纪人、推广农业技术的农业科技经纪人、依托批发市场提供经纪服务的农村经纪人、为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经纪服务的农村劳动力经纪人。
(二)针对农民对经纪人的作用、法律地位、行为规范等存在模糊认识,甚至还存在很多误解的状况,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大宣传力度,抓好示范工作,提高农村经纪人在农村的影响力。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宣传渠道,将经纪人的作用、法律地位,经纪人的注册条件和程序等宣传到乡、镇。与此同时,要依靠地方政府,树立守法、诚信农村经纪人典型,通过现场会等形式发挥其示范作用,提高对农村经纪人的认识,扩大农村经纪人的社会影响。
(三)针对农村经纪人从业素质普遍偏低、经营基础薄弱,经营活动带有季节性,农村经纪人往往既从事农业生产和农产品的购销经营,同时又从事农产品的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的现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为农村经纪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登记注册手续;尽可能兼顾农村经纪人主要来自农民,经纪活动季节性的特点,对部分农民季节性或临时性的经纪活动办理相应注册登记。
四、充分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做好服务工作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运用市场规范管理、合同管理、登记注册、商标管理等职能,倾听经纪人的呼声,对农村经纪人加强服务指导。
(一)会同农业、科技等有关部门及经纪人自律组织,有计划地对农村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合同规范、市场营销、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农村经纪人员的业务素质、服务技能,增强农村经纪从业人员驾驭市场的能力。
(二)加强农业经纪合同指导工作,制定农业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发挥行政调解职能,帮助解决农产品经纪中发生的合同纠纷。
(三)引导农村经纪人提高商标意识,开展特色经纪。帮助农村经纪人、农村经纪人协会实施商标战略,指导农村经纪人开展产品、服务广告的宣传。对已初具规模的经纪服务,给予积极引导,鼓励注册服务商标,逐步培养有良好声誉的服务品牌。
(四)加强对农村经纪人的信息服务,配合有关部门建立相应的信息服务平台,为农村经纪人建立信息通道;引导具备条件的农村经纪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拓展农产品市场,开展网上交易。
(五)建立农村经纪人跟踪服务制度,对农村经纪人在法律咨询、注册登记、商标注册等方面提供指导服务。建立农村经纪人分类指导制度,对一些基础好、经纪经验成熟的经纪大户进行重点指导,帮助其提高层次;对刚刚起步的农村经纪人因势利导,热情服务,使其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和提高经营水平。
五、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经纪行为,引导农村经纪人健康发展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日常的农村经纪人监督管理制度,规范经纪行为,引导农村经纪人健康发展。
(一)积极引导农村经纪人注册登记,取得合法市场主体资格。
(二)建立健全农村经纪执业人员备案及基本情况明示制度,适时开展诫勉警示,规范经纪行为。
(三)建立健全农村经纪人及执业人员档案,对农村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实施信用分类管理;在农村经纪人中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
(四)在大力发展合法农村经纪人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措施,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的“地下”农村经纪活动;对农村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诱导农民签订合同,坑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六、支持和指导农村经纪人建立自律机制
为解决农村经纪人经纪活动分散、经营规模小、信息闭塞的问题,有效地把农村经纪人组织起来,建立政府和经纪人之间、经纪人和经纪人之间相互沟通的渠道,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引导并协调农村经纪人建立相应的自律组织。通过自律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咨询,传递市场信息,开展经纪行为自我管理,维护农村经纪人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领导,确保农村经纪人培育和规范发展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培育和规范发展农村经纪人的工作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发挥职能、强化服务的一件大事来抓,做出具体部署,建立工作责任制、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积极向地方政府献言献策,做好与农业、科技、财政、金融、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舆论支持、社会参与的全方位服务农村经纪人的工作格局,促进我国农村经纪人发展,促进农业增收,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贡献力量。
二0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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