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民商法类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人事司,中国中医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人事司,中国中医科学院,各有关院校:
为继续做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国人部发〔2008〕32号),我局组织制定了《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按照《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中的有关要求,于2008年5月30日前按分配名额(附件1),上报第四批师承工作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入选名单及《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及学位指导老师申报表》(附件3)、《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及专业学位申报表》(附件4)。以上材料一式三份,连同电子版报我局人教司教育处,电子邮箱:jych65914972@sina.com。
联 系 人:徐金香 赵明
联系电话:010-65914972,65063322-6702
附件:1.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名额分配表
2.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教学协议书
3.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及学位指导老师申报表
4.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及专业学位申报表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继承整理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造就高层次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继承与发展中医药学术,人事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继续开展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计划在全国范围内遴选500名有丰富、独到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老中医药专家为指导教师,选配具有相当专业理论和一定实践经验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为他们的继承人,采取师承方式进行培养。为做好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培养目标
通过继承工作,使继承人在整理、继承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基础上,发展、创新中医药学术,培养造就一批热爱祖国、热爱中医药事业、中医理论深厚、中医药技术精湛、品德优良、医德高尚的高层次中医药继承创新型人才。
二、遴选条件
(一)指导老师
指导老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受聘(或返聘)担任主任医师、主任药师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老中医药(含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专家。
2.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时间截止到2007年12月底,时间点下同)。
3.有丰富、独到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是本专业的学科带头人或专科专病的知名专家,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
4.身体健康,能够坚持临床或专业实践,原则上不担任行政职务,能够保证继承工作教学计划和带教任务的完成。
少数评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老中药、老民族医药专家,并具备指导老师的其他各项条件的,也可作为指导老师的遴选对象。
符合上述条件者,不受年龄限制,曾经担任全国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且以往继承人结业考核成绩优秀者可优先考虑。
(二)继承人
继承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45岁及以下,爱岗敬业,品学兼优,有志于继承、研究和发展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
2.在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综合医院以及医药企业从事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工作,受聘担任主治医师、主管药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者可优先遴选。少数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中药或民族医药工作满15年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也可作为继承人的遴选对象。
4.从事中医药临床专业工作累计满8年;或西医院校毕业生,从事医疗专业工作时间累计满8年,其中从事中西医结合工作或中医药工作满4年者(在职西医脱产学习中医或中医临床专业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其专业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
5.与指导老师所从事的专业基本对口。
6.不担任行政职务,身体健康,能够保证继承工作教学计划与任务的完成。
7.参与第一、二、三批继承工作的继承人不再作为第四批继承工作继承人遴选对象。
三、遴选程序
按照先遴选确定指导老师,再遴选继承人的顺序进行。
(一)指导老师的遴选程序:经符合条件的专家本人申请,填写《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及学位指导老师申报表》,所在单位推荐申报,交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进行评议,审核确定指导老师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各省前三批继承工作完成情况和本地区正高级中医药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下达指导老师分配名额。
(二)继承人的遴选程序:按照每名指导老师选配2名继承人的要求,采取本人申请、单位推荐、资格审核、考试考核、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
1.申请人按照与指导老师专业对口的原则,填报《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及专业学位申报表》,经指导老师同意后,由继承人所在单位推荐申报。
2.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资格审核,并组织考试考核。
3.根据考试考核成绩和继承人跟师志愿,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人事、卫生部门择优确定继承人人选。原则上选择本地区指导老师。
4.对拟入选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查后公布。
四、继承教学要求
继承学习时间,连续3年。全国按照统一时间进岗学习,具体起止时间2008年7月至2011年6月。
(一)学习方式与教学内容
1.学习方式
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采取跟师学习、独立临床实践、理论学习的形式进行。其中:跟师学习不少于180个工作日,独立临床实践不少于250个工作日,集中理论授课时间5-6个月。
2.教学内容
继承教学以跟指导老师临床(实践)和独立临床(实践)为主,要全面、系统地继承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等临证精华,提高临床诊疗或技术水平。
经典理论学习要采取自学研修与集中授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位继承人要以精读《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及温病学等中医经典为主,学习1部与所从事专业密切相关的专科经典。中药专业继承人应学习《神农本草经》、《本草纲目》、《雷公炮炙论》、《炮炙大法》以及今年出版的《中药大辞典》等经典的有关内容,并重点掌握1-2项中药技术。民族医药的继承人要学习本民族医药学经典。
(二)教学要求
通过继承工作达到下列要求:
1.中医药理论功底更加扎实,中国传统文化知识进一步加强。掌握指导老师指定的古典医籍,领悟古籍精华。
2.基本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基本达到指导老师的临床疗效或技能技艺水平,中医临床诊疗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提高,临床疗效突出。
3.按照中医药学术发展的规律,结合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对本学科领域的某一方面能提出新的见解和新的观点。
4.学习期间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期刊(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1篇以上继承、总结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技术专长的论文。同一指导老师的两名继承人发表的整理或总结指导老师经验和专长的论文不得为同一专题。
5.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专业继承人结业时应提交由本人独立完成的、能反映指导老师临床经验和专长的体现疾病诊疗全过程的临床医案60份;中药、民族药专业继承人结业时应提交反映指导老师加工、炮制、制剂工艺、鉴别经验等方面的特色技艺材料60份。
6.结业时须提交2万字以上的结业论文和2000字的论文摘要(少数民族文字的结业论文应附2000汉字的论文摘要)。其内容既要体现指导教师的临床(实践)经验和学术思想,又要有继承人自己的创新观点,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临床(实践)意义。
五、管理考核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人事部、卫生部负责全国第四批继承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负责继承工作与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衔接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二)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人事、卫生部门负责本地区继承工作的管理。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指导老师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继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若指导老师与继承人不在同一单位,由双方单位协商,明确继承教学管理责任单位,报当地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
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继承工作与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衔接工作的管理。学位授予单位负责继承人学位课程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学位教学管理。
(三)各地继承工作,应按照统一时间进岗和结业的要求进行。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并制定继承教学计划。
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学位授予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学计划。
(四)继承人自进岗学习之日起,每周跟指导老师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独立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五)继承人在学习期间,不承担行政管理事务,不得接受与继承学习无关的其它任务。
(六)继承人自进岗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中断。对确有特殊原因,中断继承学习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者,经当地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可继续学习,并补足其缺少的教学、实践时间;中断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的,协议自行终止,停止学习,并追回国家拨付的经费补贴。
(七)指导老师在带教期间,每周临床或实际操作带教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要对继承人撰写的学习心得、临床体会、临床病案进行批阅、指导,批语须在100字以上。
(八)因指导老师原因不能继续带教情况的处理:
1.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2年半并学有成效者,经当地中医管理部门同意,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可自行整理、学习和研究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继续完成继承学习任务。
2.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1年者,经当地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可转跟其他相应专业的指导老师学习,并重新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学习时间须延长半年。
3.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不满1年者,应终止学习。
(九)继承工作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结业考核。
1.平时考核由指导老师和带教单位负责进行。主要考核继承人平时学习情况、跟师临床和独立临床时间。继承人应认真做好跟师学习笔记,平均每月要撰写一篇不少于1000字的学习心得、临床体会或指导老师的临床(实践)经验整理,交指导老师批阅。
2.年度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考核时必须以原始材料为依据,按照统一印制的《年度考核表》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逐项检查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予以淘汰。
3.继承人3年学习期满,进行结业考核。结业考核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结业考核采用积分制,包括实绩考核、实践技能考核、结业论文考核。结业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结业出师。通过考核的继承人,由人事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出师证书,同时对指导老师颁发荣誉证书。
六、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申请与授予管理
中医临床专业的继承人,可同时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继承人的指导老师由具备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在继承工作期间聘请为硕士生导师或博士生导师。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申请与授予要求如下:
(一)聘请硕士、博士指导老师条件和任期
1.被确定为第四批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可聘请为申请学位继承人的研究生指导老师。
2.资格任期
按继承工作周期,研究生指导老师的聘期为三年。
(二)继承人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条件与要求
1、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条件与要求
(1)热爱中医药事业,品学兼优,有志于继承、研究和发扬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
(2)取得医学学士学位;
(3)医古文(中级)、中医综合全国统一入学考试合格;
(4)完成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课程;
(5)继承人结业考核合格;
(6)提交1篇以上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期刊(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的继承、总结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技术专长的论文;
(7)两位临床医学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家推荐书(其中一位应是学位授予单位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硕士导师);
(8)继承人申报时须提供《第四批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及专业学位申报表》及医学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2.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条件与要求
(1)热爱中医药事业,品学兼优,有志于继承、研究和发扬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
(2)取得医学硕士学位;
(3)医古文(高级)、中医综合全国统一入学考试合格;
(4)完成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课程;
(5)继承人结业考核合格;
(6)提交2篇以上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期刊(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的继承、总结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技术专长的论文;
(7)两位临床医学教授或主任医师以上的专家推荐书(其中一位应是学位授予单位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博士导师);
(8)继承人申报时须提供《第四批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及专业学位申报表》及医学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三)学位衔接相关工作
1.学位申请入学考试要求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各省中医药管理部门申报申请临床医学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的继承人资格进行审核,确定参加在职人员攻读学位全国统一入学考试的继承人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并公布。
(2)被确定的申请临床医学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继承人,于2008年10月份参加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人事教育司共同组织的在职人员攻读学位全国统一入学考试(具体考务工作另行通知)。
硕士学位考试科目为:医古文(中级),中医综合(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方剂学、中药学)。
博士学位考试科目为:医古文(高级),中医综合(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方剂学、中药学)。
(3)根据考试结果,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公布入学继承人名单。并根据继承人所在地区的分布情况,按照“就近就学”原则,确定接受继承人的学位授予单位。
2.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课程安排:由接受继承人申请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安排。攻读硕士学位不少于6门课程,攻读博士学位不少于4门课程。学位授予单位负责继承人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课程学习期间的管理与考核。
3.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继承人完成继承工作教学要求,等同于完成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基础理论、专业课程以及临床教学要求。(其中,继承人完成继承工作的经典理论和专业理论课程认同为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继承人完成继承工作的跟师学习和临床实践认同为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临床轮转;继承人完成继承工作的实践技能考核认同为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临床能力考核;继承人完成继承工作的结业论文认同为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字数不少于2万字,博士学位论文字数不少于3万字。)
(四)考核与学位授予工作
1.考核工作
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继承人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课程考试,继承工作的实践技能考核,完成继承工作的结业论文后,可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2.学位授予工作
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继承人,其学位论文答辩与继承工作结业论文答辩合并进行,由学位授予单位和各省中医药管理部门共同组织。通过答辩者,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相应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
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再次不合格者,不授予学位。
(五)申请学位所需费用由继承人个人承担。
七、待遇和奖励
(一)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在继承教学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均由各自所在单位发给。
(二)继承人经结业考核及出师验收合格并获得出师证书者,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的,可优先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继承人在继承学习期间,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者,可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继承人在学习期间按计划学习并经考核合格者,继承人和指导老师每年均获得I类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25分。
(四)对成绩优异继承人和有突出贡献指导老师给予表彰,开展继承人优秀论文评选活动,并出版论文集。
八、经费安排
中央财政安排专款作为开展此项工作的专项补助经费,每位指导老师3万元、继承人3万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1:1比例给予此项工作经费补助。该项经费主要用于继承教学、带教津贴和继承工作管理等。其中专项经费的70%要用于继承工作的教与学,20%用于理论学习和学术交流,10%用于继承工作的日常管理、检查考核、表彰奖励等项。继承工作经费要专款专用,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每年6月30日前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附件1
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
继承工作名额分配表
省份
指导老师
继承人
省份
指导老师
继承人
北京
40
80
湖南
13
26
天津
20
40
广东
26
52
河北
19
38
广西
5
10
山西
13
26
海南
4
8
内蒙古
11
22
四川
16
32
辽宁
28
56
重庆
13
26
吉林
16
32
贵州
7
14
黑龙江
22
44
云南
11
22
上海
20
40
西藏
8
16
江苏
31
62
陕西
17
34
浙江
24
48
甘肃
10
20
安徽
11
22
青海
7
14
福建
17
34
宁夏
5
10
江西
15
30
新疆
7
14
山东
24
48
中国中医科学院
21
42
河南
23
46
卫生部
9
18
湖北
17
34
总后卫生部
10
20



合计
540
1080
附件2
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
继承教学协议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指 导 老 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继 承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 订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继承教学协议
经单位同意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双方自愿建立学术继承关系。
为了保证完成三年继承教学任务,根据人事部等五部门颁发的《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文件要求,双方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如下:
1.继承教学时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继承教学的基本目标:
3.继承教学的主要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继承教学的方式方法:
5.指导老师职责:为人师表,保证临床(实践)带教时间,根据继承人情况精心组织教学,悉心传授临床(实践)经验和技术专长,严格督促、检查继承人学习,按照确定的继承教学计划,高质量完成带教任务。
6.继承人职责:尊师守纪,保证跟师临床(实践)和独立临床(实践)时间。虚心刻苦学习指导老师的临床(实践)经验和技术专长,认真作好跟师笔记,及时归纳整理,并加以研究、提升,诚实地接受指导老师和管理部门的检查和考核。高质量完成教学计划确定的继承教学任务,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7.其他:
指导老师(签名):_________ 继承人(签名):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指导老师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章): (盖 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继承人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章): (盖 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章): (盖 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3
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及学位
指导老师申报表
省/市/自治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No.)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民族

身份证号码


















专业技术职称

何时受聘

在职或返聘

从事专业

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

行政职务

专业特长

身体状况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家庭住址

住宅电话

是否已是研究生导师
否 □ 是□(硕士研究生导师□ 博士研究生导师□)
申请研究生导师
硕士研究生导师□ 博士研究生导师□(以继承人申请的最高学位确定)
继承人姓名
已有医学专业学位
学士□ 硕士□
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
硕士□ 博士□
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姓名
已有医学专业学位
学士□ 硕士□
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
硕士□ 博士□
身份证号码


















主要学术经验、专长及成就:
是否能够保证教学计划的完成:
签名:
现受聘单位推荐意见:
负责人(签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省/市/自治区中医药管理(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章): (盖 章)
年 月 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附件4
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
继承人及专业学位申报表
省/市/自治区: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No.)_____________________
┌─┬───────┬─────┬─────┬───────────┬───────────────────┬───────────────┬───────────────┬─────────────┬─────────────┐
│姓│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学历 │ │ 民族 │ │
│名│ │ │ │ │ │ │ │ │ │
├─┴───────┼─┬───┼───┬─┴─┬─┬─────┬─┴─────┬───────┬─────┼─────┬─────┬───┴─────┬─────┬───┴───┬─────┬───┴───┬───┬─────┤
│ 身分证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
│ 何时毕业于何校何专业 │ │
├─────┬─────────┴─────┬─────────────────────┬───────────────────────────┬───────────────────┬─────────────────────┤
│专业技术职│ │ 何时受聘 │ │ 行政职务 │ │
│ 务 │ │ │ │ │ │
├─────┴───────┬───────┴─────────────┬───────┴───────────────────────────┴─────┬─────────────┴─────────────────────┤
│ 已有医学专业学位 │学士□ 硕士□ │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 │硕士□ 博士□ │
├───┬─────────┴─────────────┬───────┴───────────────────────────────────┬─────┴───────────────────────────────────┤
│从事专│ │ 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 │ │
│ 业 │ │ │ │
├───┼───────────────────────┴───────────────────────────────────────────┼───────────────────┬─────────────────────┤
│专业特│ │ 身体状况 │ │
│ 长 │ │ │ │
├───┼───────────────────────┬─────────────────────┬───────────┬─────────┴─────────────┬─────┴─────────────────────┤
│工作单│ │ 邮政编码 │ │ 单位电话 │ │
│ 位 │ │ │ │ │ │
├───┼───────────────────────┴─────────────────────┼───────────┴───────────────────────┼───────────────────────────┤
│家庭住│ │ 住宅电话或手机 │ │
│ 址 │ │ │ │
├───┴───┬─────────┬───────────┬───────┬───┬───┬───┴─┬───┬─┬─────┬───┬─────┬─────┬───┬─┴─┬─────┬───┬───┬───┬───┬─┬─┤
│ 指导老师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
├───────┴─────────┴───────────┴───────┴───┴───┴─────┴───┴─┴─────┴───┴─────┴─────┴───┴───┴─────┴───┴───┴───┴───┴─┴─┤
│个人简历(可另附纸): │
│ │
│ │
│ │
├─────────────────────────────────────────────────────────────────────────────────────────────────────────────────┤
│以往在国内外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及成果奖励: │
│ │
├─────────────────────────────────────────────────────────────────────────────────────────────────────────────────┤
│申请从事继承学习的理由、是否能保证教学计划的完成: │
│ │
│ │
│ │
│签名: │
├─────────────────────────────────────────────────────────────────────────────────────────────────────────────────┤
│指导老师意见(明确是否同意带该继承人): │
│ │
│ │
│ 签名: │
├─────────────────────────────────────────────────────────────────────────────────────────────────────────────────┤
│所在单位推荐意见(政治思想表现,医德医风,临床工作能力等): │
│ │
│ │
│ │
│ │
│ │
│ │
│ 负责人(签章): (单位盖章) │
│ │
│ 年 月 日 │
├─────────────────────────────────────────────────────────────────────────────────────────────────────────────────┤
│省/市/自治区中医药管理(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 │
│ │
│ │
│负责人(签章): (盖 章) │
│ 年 月 日 │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意见: │
│ │
│ │
│ │
│ (盖 章) │
│ │
│ 年 月 日 │
│ │
│ │
│ │
└─────────────────────────────────────────────────────────────────────────────────────────────────────────────────┘
注:申报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继承人随表提交现有学位证书复印件。

评论

她的笑、肆无忌惮

其他省的名单呢

10天前

紹介に

我多会儿能入选?

10天前

潜龙、

解放民间真中医!以疗效为标准的执业准入制!放弃以西医标准:“证书”第一的评价管理机制。恩赐给中医中药的自我管理与话语权!建立:“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临床实践与疗效”!才会有中医药真正春天到来的新辉煌!

10天前

微安若素。

不要走的快,不然容易跌倒,民间中医很重要。

半年前

牙签的烦恼

发挥中药的作用 把中国的国粹传承

半年前

相关法律条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人教发〔201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人教函〔2017〕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各专业学位授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中期检查督导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中期检查督导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教育便函〔201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人事司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召开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召开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的通知(国中医药办人教函〔2010〕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权重2+QQ:3425826150):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于网友投稿或转载网络上的公开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内容存在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个工作日将他删除。
现在整个网络流量生态,网站访问占比极低,本站访问量更是不值得一提,本站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关闭只是基于情怀。
有一些不良律师或不要脸的企业,在不告知我们的情况下,非法采证,恶意起诉,我们将奉陪到底。再一次声明,本站收到的所有侵权申诉均会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