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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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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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的通告(中版权字[2011]70号)为了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的通告
(中版权字[2011]70号)
为了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现对免征小型微型企业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免征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的范围
小型微型企业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可以免征的登记费包括: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2、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
3、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费;
4、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证书费;
5、变更或补充登记费;
6、软件源程序封存保管费;
7、请求延期处理费;
8、查询费。
二、免征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的期限
免征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的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三、小型微型企业登记备案
小型微型企业申请免征软件著作权登记费,需在我中心办理小型微型企业登记备案。我中心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对登记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标准的,发放《小型微型企业登记备案通知书》。小型微型企业登记备案于当年有效。有效期满后,需继续享受免征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应重新办理登记备案。
四、小型微型企业登记备案的办理
(一)登记备案需提交的文件:
1、小型微型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需加盖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复印件;
4、报送统计机关的上年度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复印件。
上述文件需加盖登记备案申请人公章。
(二)登记备案申请文件的提交:
申请小型微型企业登记备案应当将申请文件邮寄我中心,并在信封上注明“微小企业备案”,或者到我中心专门设立的登记备案窗口办理。
五、小型微型企业登记备案申请的审核
经我中心审核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的,发放《小型微型企业登记备案通知书》。
小型微型企业登记备案通知书内容包括:
1、登记备案编号;
2、企业名称;
3、企业所属行业;
4、上年末从业人员数量;
5、上年末资产总额;
6、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
7、登记备案有效期和登记备案日期。
六、免收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的办理
通过邮寄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的,需将《小型微型企业登记备案通知书》复印件一并邮寄我中心,由我中心代为办理免收登记费手续。
现场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的,需在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文件后,持《小型微型企业登记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到我中心设立的专门窗口办理免收登记费手续。
附件:1.小型微型企业备案申请表
2.小型微型企业备案通知书
3.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小型微型企业备案申请表
(免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专用)
企
业
基
本
信
息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经营范围
企业类型
上年末从业人员数量
企业所属行业:
(一)农、林、牧、渔业□ (二)工业□ (三)建筑业□
(四)批发业□ (五)零售业□ (六)交通运输业□
(七)仓储业□ (八)邮政业□ (九)住宿业□
(十)餐饮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 (十四)物业管理 □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
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万元)
上年末资产总额(万元)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箱地址
申请人已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并保证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完整。
企业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各栏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填写:
受理(初审)人签章: 受理(初审)日期:
审核人签章: 审核日期:
复核人签章: 复核日期:
填 表 注 意 事 项
1、本表格专供软件著作权登记人办理小型微型企业登记备案使用。
2、企业名称:根据营业执照列明名称填写。
3、企业类型: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发布)规定,按照企业自身情况,选择填写“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
附件2:
小型微型企业备案通知书
(免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专用)
编号:小微企201x第 号
企业名称:
企业所属行业:
上年末用工人数:
上年末资产总额:
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
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发布)规定和你企业所报送登记备案材料,你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予以备案。
在《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有效期间,暂免征收你企业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年 月 日
附件3: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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