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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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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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工商市字〔201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
(工商市字〔201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切实服务“三农”工作,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积极促进农村改革发展,依据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制定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提高服务水平,积极服务农村改革发展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服务和行政指导作用,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市场服务、市场诚信体系,进一步促进农村各类经营主体特别是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子企业、科技型农村企业等主体的健康发展,围绕保发展、保供给、保民生,在大力培育农村市场主体上下功夫,在促进农民增收上花气力,在服务农村改革发展上作文章,切实促进农民较快增收。
(一)支持各类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对改组改制为公司制法人机构的,做好登记服务。支持各类投资主体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涉农服务金融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登记。
(二)拓宽农村融资渠道。依法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为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动产抵押融资提供指导和服务,帮助拓宽融资渠道。支持涉农企业以公司股权出质融资,推行股权出质当场登记,提高融资效率。支持投资人以商标专用权、农业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农业企业市场竞争力。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加强行政指导,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增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当事人的合同法律意识,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积极有效地解决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合同纠纷,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三)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加强宣传,支持、鼓励农民自愿办社参社,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进入市场、应用先进技术、发展现代农业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办法,优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程序,研究制订适应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需要的相关办法,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内部制度建设,提高管理水平,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通过促进“银社对接”、搭建农产品产销平台等多种方式,服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探索在登记监管工作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适度规范的方法和途径,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诚信守法经营。
(四)支持农业科技机构发展。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对于农业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的,积极提供登记指导和服务。支持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有条件的农业基层站所投资兴办农业企业和农业服务企业。支持种子企业兼并重组,提供便利条件,降低企业重组成本,促进优化产业结构。
二、发挥职能作用,大力搞活农产品流通
各级工商局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工作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意义。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综合运用“经纪活农”、“合同帮农”、“商标富农”等措施,促进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减少流通环节、提高流通效率,建立联通城乡市场的高效流通网络。
(一)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健康发展。按照“增加总量、扩大规模、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十六字方针的要求,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优势企业强强联合,兼并重组落后企业、困难企业,提高规模效益。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开展连锁配送业务,为连锁经营门店和网点提供便捷的登记服务。农产品物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登记和经营审批手续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
(二)统筹农产品产销发展。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与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制度,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减低流通成本,稳定农产品价格。积极支持农产品市场升级改造,提高市场的规范化建设水平。运用“合同帮农”工作机制,建立并完善基层合同指导服务机构,积极制定推广一批涉农合同示范文本,助力订单农业发展,促进形成稳定的农产品供求关系。
(三)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扩大培训规模,加快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等生产经营型人才,壮大高素质的农村经纪人队伍;按照“鼓励、扶持、引导、规范”的思路,规范市场准入,加强服务指导,健全完善农村经纪人监管制度,组织指导农村经纪人建立自律性组织,推动农村经纪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充分发挥农村经纪人“一手连着千家万户的农民、一手连着千变万化的市场”的桥梁作用,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促进农民较快增收。
(四)支持、引导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的注册、运用。要积极开展行政指导工作,支持、引导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的注册和运用,加强农产品知名品牌建设,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商标,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五)推进农产品市场主体诚信建设。进一步深入开展创建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活动,将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作为创建活动的重要场所,广泛开展创建“诚信经营户”、“星级经营户”、“放心消费户”、“文明摊位”等活动,引导和激励经营者诚信经营。
(六)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鼓励和引导农产品经营者向电子商务方向发展,减少流通中间环节。引导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农产品种植大户开办网站和网店,宣传、推销农产品,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不断增加经营品种,完善售后服务措施,扩大农产品网上交易规模。
三、加强市场监管,切实维护农村市场秩序
农村商品市场监管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繁重。要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品种,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商品入手,集中执法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着力解决农村市场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农村商品市场交易行为,不断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一)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将保障农村食品市场消费安全作为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城乡结合部、乡(村)镇、农村旅游景点、长途汽车站等为重点区域,以消费者申诉举报集中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为重点品种,以农村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食品(杂)店为重点单位,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农村食品市场销售不合格食品、过期食品、“三无”食品和假冒、仿冒食品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农村食品市场秩序。
(二)深入开展猪肉市场专项整治。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瘦肉精”专项整治以及打击私屠滥宰专项治理等工作,以城乡结合部、农村等为重点区域,以各类经营猪肉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为重点场所,以销售含“瘦肉精”猪肉、注水肉、私宰肉等为重点行为,严厉打击销售无检验检疫证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猪肉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促进猪肉消费安全。
(三)进一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不断加大对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并将其作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深入开展“红盾护农”专项行动,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种子、肥料、农药等农资的违法行为。结合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涉农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积极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地解决涉农合同纠纷,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四)强化涉农广告的监管。充分发挥广告监管职能作用,依法加强涉农广告监管,重点加大涉及种子、农药、肥料等农资商品广告及农业技术项目推广服务广告的日常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坑农害农的虚假违法农资、加工承揽、种植、养殖类广告,严厉查处面向农村农民、直接关系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虚假违法食品、药品、医疗服务广告,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农村广告市场秩序,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五)加大农村消费维权工作力度。大力推进12315“五进”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消费维权网络建设,积极引导和督促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建立“消费维权服务站”,切实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及时化解消费纠纷,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作用,认真受理和依法处理农村消费者的申诉举报,力争把消费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源头。加强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提高农村消费者的自我维权意识和能力,促进扩大农村消费需求。
四、加强培训教育,全面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服务“三农”工作效能建设
要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要求和部署,全面加强效能建设,进一步更新发展理念、监管理念、执法理念和维权理念,要加大涉农地区工商局,特别是农村工商所服务“三农”工作的培训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四个统一”。要加快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的“四化建设”,健全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实现监管领域由低端向高端延伸,监管方式由粗放向精细转变,监管方法由突击性、专项性整治向日常规范监管转变,监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的“四个转变”,全面实现建设高素质的队伍、运用高科技的手段、实现高效能的监管、达到高质量的服务的“四高目标”,努力使工商行政管理服务“三农”工作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积极服务农村改革发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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