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民商法类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人教发〔201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人教发〔201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各临床医学(中医师承)专业学位授予单位:
为做好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培养造就高层次中医临床骨干和中药技术骨干,我局组织制定了《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带教单位、指导老师和继承人认真学习,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与我局人事教育司师承继教处联系。
联 系 人:张欣霞
联系电话:010-59957647
附件: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教学协议书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
为继承整理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造就高层次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十二五”期间开展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一批有丰富、独到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老中医药专家为指导老师,选配具有相当专业理论和一定实践经验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为他们的继承人,采取师承方式进行培养。
为做好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根据原人事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国人部〔2008〕32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培养目标
通过3年的跟师学习和临床实践,使继承人能够掌握、继承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并有所创新,培养造就一批热爱中医药、医德高尚、理论功底扎实、实践能力较强的高层次中医临床骨干和中药技术骨干。
二、工作周期
工作周期为连续3年。全国按照统一时间进岗学习,具体时间不得迟于2012年8月。
三、教学方式
采取跟师学习、独立临床实践、理论学习的形式进行。
(一)跟师学习。继承人自进岗学习之日起,跟指导老师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每周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累计不少于180个工作日;
(二)独立临床实践。独立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每周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累计不少于250个工作日,其中在病房的临床实践累计不少于40个工作日;
(三)理论学习。采取自学研修与集中授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授课时间累计80个工作日。
四、教学任务
(一)以跟指导老师临床(实践)和独立临床(实践)为主,全面系统地继承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每年完成不少于60个半天的跟师学习笔记;12篇1000字以上的学习心得或临床经验整理(月记);20份指导老师临床医案总结。
(二)中医专业继承人以精读《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及温病学等中医经典为主,学习1部以上与所从事专业密切相关的专科经典。中药专业继承人学习《神农本草经》、《本草纲目》、《雷公炮炙论》、《炮炙大法》以及《中药大辞典》、《中药炮制学》等典籍、著作,并重点掌握1-2项中药技术。民族医药的继承人学习本民族医药学经典。每年撰写典籍学习心得4篇以上。
(三)指导老师每周临床或实际操作带教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并对继承人撰写的跟师笔记、学习心得、临床医案总结进行批阅,批语要针对其中的问题予以指导,有针对性和指导性,能体现指导老师的学术和水平。
五、预期成效
(一)中医药理论功底更加扎实,中国传统文化知识进一步加强。学习指导老师指定的古典医籍,领悟古籍精华。
(二)基本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中医临床诊疗水平、临床疗效或技能技艺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提高。
(三)按照中医药学术特点和发展规律,结合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对本学科领域的某一方面能提出新的见解和新的观点。
(四)学习期间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期刊(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1篇以上继承、总结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技术专长的论文。同一指导老师的两名继承人发表的整理或总结指导老师经验和专长的论文不得为同一专题。
(五)中医专业继承人结业时提交由本人独立完成的、能反映指导老师临床经验和专长的体现疾病诊疗全过程的临床医案总结60份。中药专业继承人结业时应提交反映指导老师中药加工、炮制、鉴别、制剂工艺等方面的特色技艺材料60份。
(六)提交1篇体现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临床(实践)经验、具有创新观点和一定学术价值和临床(实践)意义的结业论文,2万字以上并附有2000字的论文摘要(少数民族文字的结业论文应附2000汉字的论文摘要)。
(七)符合相关条件的继承人可申请临床医学(中医师承)专业学位。
六、管理考核
(一)组织管理。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负责全国第五批继承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负责继承工作与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衔接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2.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人事、卫生部门负责本地区继承工作的管理。组织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签订继承教学协议(附件),制定继承教学计划,并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继承工作与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衔接工作的管理,会同学位授予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学计划。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带教单位加强对跟师笔记、月记、医案等相关继承文书格式和质量的规范管理,细化管理措施,对相关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并注意对原始材料的保存,完善档案管理。
3.指导老师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继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若指导老师与继承人不在同一单位,由双方单位协商,明确继承教学管理责任单位,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
4.学位授予单位负责继承人学位课程的组织实施、学位论文指导与评审、答辩工作。
(二)考核方式。
继承工作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结业考核。
1.平时考核由指导老师和带教单位负责进行。主要考核继承人平时学习情况、跟师临床和独立临床时间。
2.年度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考核时必须以原始材料为依据,按照统一印制的《年度考核表》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逐项检查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予以淘汰。
3.结业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同行专家成立考核小组,严格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继承人结业考核指标、考核方法和考核程序进行。结业考核采用积分制,包括日常继承表现、实绩考核、临床(实践)技能考核、结业论文考核。结业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结业出师。
(三)异常情况处理措施。
1.因继承人原因不能正常跟师学习情况处理:
(1)继承人继承学习时间原则上不得中断。对确有特殊原因,中断继承学习3- 6个月者,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可继续学习,并补足其短缺的教学和实践时间。
(2)中断学习时间6个月以上者,协议自行终止,取消继承人资格,并追回国家拨付的经费补贴。
2.因指导老师原因不能继续带教情况处理:
(1)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2年半并学有成效者,经省级中医管理部门同意,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可自行整理、学习和研究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继续完成继承学习任务。
(2)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1年者,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可转跟其他相应专业的指导老师学习,并重新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学习时间须延长半年。
(3)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不满1年者,应终止学习。
七、临床医学(中医师承)专业学位的申请与授予管理
继承工作期间,中医临床专业的继承人可申请临床医学(中医师承)专业学位;指导老师可由相应的学位授予单位聘请为中医师承硕士生导师或博士生导师。
(一)聘请硕士生、博士生导师条件和任期。
1.被确定为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可聘请为申请专业学位继承人的硕士生导师或博士生导师。
2.资格任期。
按继承工作周期,聘期为3年。
(二)继承人申请临床医学(中医师承)专业学位的条件与要求。
1.申请临床医学(中医师承)硕士专业学位条件与要求。
(1)热爱中医药事业,品学兼优,有志于继承和研究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并勇于创新;
(2)已获得医学学士学位;
(3)医古文(中级)、中医综合全国统一入学考试合格;
(4)完成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课程;
(5)结业考核合格;
(6)提交1篇以上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期刊(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的继承、总结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技术专长的论文;
(7)有两位临床医学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家推荐书(其中一位应是学位授予单位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
(8)继承人申报时须提供《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及专业学位申报表》及医学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2.申请临床医学(中医师承)博士专业学位条件与要求。
(1)热爱中医药事业,品学兼优,有志于继承和研究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并勇于创新,
(2)已获得医学硕士学位;
(3)医古文(高级)、中医综合全国统一入学考试合格;
(4)完成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课程;
(5)结业考核合格;
(6)提交2篇以上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期刊(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的继承、总结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技术专长的论文;
(7)两位临床医学教授或主任医师以上的专家推荐书(其中一位应是学位授予单位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
(8)继承人申报时须提供《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及专业学位申报表》及医学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三)专业学位衔接相关工作。
1.专业学位申请入学考试要求。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临床医学(中医师承)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的继承人资格进行审核,确定参加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全国统一入学考试的继承人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并公布。
(2)被确定的申请临床医学(中医师承)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继承人,于2012年10月份参加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人事教育司共同组织的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全国统一入学考试(具体考务工作另行通知)。
硕士专业学位考试科目为:医古文(中级),中医综合(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方剂学、中药学)。
博士专业学位考试科目为:医古文(高级),中医综合(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方剂学、中药学)。
(3)根据考试结果,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公布入学继承人名单。并根据继承人所在地区的分布情况,按照“就近就学”原则,确定接受继承人的专业学位授予单位。
2.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课程安排。
由接受继承人申请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安排。攻读硕士学位不少于6门课程,攻读博士学位不少于4门课程。学位授予单位负责继承人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课程学习期间的管理与考核。
3.申请临床医学(中医师承)专业学位的继承人完成继承工作学习任务并符合结业要求,等同于完成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基础理论和专业课程、临床教学及专业学位论文要求。其中,继承人完成继承工作的经典理论和专业理论课程认同为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继承人完成继承工作的跟师学习和临床实践认同为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临床轮转;继承人完成继承工作的实践技能考核认同为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临床能力考核;继承人完成继承工作的结业论文认同为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字数不少于2万字,博士学位论文字数不少于3万字。
(四)考核与专业学位授予工作。
1.考核工作。
申请临床医学(中医师承)专业学位的继承人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课程考试、继承工作的实践技能考核,完成继承工作的结业论文后,可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专业学位论文答辩。
2.专业学位授予工作。
申请临床医学(中医师承)专业学位的继承人,其学位论文答辩与继承工作结业论文答辩合并进行,由学位授予单位和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共同组织。通过答辩者,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相应的临床医学(中医师承)专业学位。
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再次不合格者,不授予学位。
(五)申请专业学位所需费用由继承人个人承担。
八、待遇和奖励
(一)通过结业考核的继承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出师证书,同时对指导老师颁发荣誉证书。
(二)继承人在继承学习期间,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者,可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获得出师证书,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者,可优先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在继承教学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均由各自所在单位发给。
(四)继承人在学习期间按计划学习并经年度考核合格者,继承人和指导老师每年均获得I类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25分。
(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成绩优异继承人和有突出贡献指导老师给予表彰,开展继承人优秀论文评选活动,并出版论文集。
九、经费安排
中央财政安排专款作为开展第五批继承工作的专项补助经费,每位指导老师3万元、继承人3万元,主要用于继承教学、带教津贴和继承工作管理等。其中70%要用于继承工作的教与学,20%用于理论学习和学术交流,10%用于继承工作的日常管理、检查考核、表彰奖励等项。继承工作经费要专款专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每年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附件:
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
经验继承教学协议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
指 导 老 师
继 承 人
专 业 中医□ 中药□ 民族医□
签 订 日 期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制
二○一二年六月
继承教学协议
经单位同意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双方自愿建立学术继承关系。为保证完成三年继承教学任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颁发的《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及《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有关文件要求,双方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如下:
一、继承教学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继承学习的基本目标和任务
(一)中医药理论功底更加扎实,中国传统文化知识愈加丰富,对指导老师指定的中医药典籍著作的领悟更加深刻。每年撰写典籍学习心得4篇以上。
(二)基本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中医临床诊疗水平、临床疗效或技能技艺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提高。每年完成不少于60个半天的反映真实学习过程的跟师笔记(具有原始记录性质)。
(三)按照中医药学术特点和发展规律,结合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对本学科领域的某一方面能提出新的见解和新的观点。每年完成12篇1000字以上的学习心得或临床经验整理(月记)。
(四)学习期间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期刊(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1篇以上继承、总结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技术专长的论文。
(五)中医专业继承人每年提交由本人独立完成的、能反映指导老师临床经验和专长的体现疾病诊疗全过程的临床医案总结20份。
中药专业继承人每年提交反映指导老师中药加工、炮制、鉴别、制剂工艺等方面的特色技艺材料20份。
(六)结业考核时提交1篇体现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临床(实践)经验、具有创新观点和一定学术价值和临床(实践)意义的结业论文。
三.继承教学的主要内容
(一)继承人以跟指导老师临床(实践)和独立临床(实践)为主,全面系统地继承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
(二)中医专业继承人以精读《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及温病学等中医经典为主,学习1部以上与所从事专业密切相关的专科经典。
中药专业继承人学习《神农本草经》、《本草纲目》、《雷公炮炙论》、《炮炙大法》以及《中药大辞典》、《中药炮制学》等典籍、著作,并重点掌握1-2项中药技术。
民族医药的继承人学习本民族医药学经典。
(三)指导老师每周临床或实际操作带教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并对继承人撰写的跟师笔记、学习心得、临床医案总结进行批阅,批语针对其中的问题予以指导,有针对性和指导性,能体现指导老师的学术和水平。
(四)其他
四.继承学习的方式方法
采取跟师学习、独立临床实践、理论学习的形式进行。
(一)跟师学习。继承人自进岗学习之日起,跟指导老师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每周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3年累计不少于180个工作日;
(二)独立临床实践。独立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每周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3年累计不少于250个工作日,其中在病房的临床实践累计不少于40个工作日;
(三)理论学习。采取自学研修与集中授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授课时间3年累计80个工作日。
(四)其他
五、教学职责
(一)指导老师职责:为人师表,保证临床(实践)带教时间。根据继承人情况精心组织教学,悉心传授临床(实践)经验和技术专长,严格督促、检查继承人学习,认真批阅继承人的学习资料。按照确定的继承教学计划,高质量完成带教任务。
(二)继承人职责:尊师守纪,保证跟师临床(实践)和独立临床(实践)时间。虚心刻苦学习指导老师的临床(实践)经验和技术专长,认真撰写跟师笔记等学习资料,归纳整理并加以研究。诚实地接受指导老师和管理部门的检查和考核。高质量完成教学计划确定的继承教学任务,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六、其他事宜
指导老师(签名): 继承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指导老师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章): (盖 章)
年 月 日
继承人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章): (盖 章)
年 月 日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章): (盖 章)
年 月 日

评论

恬美的笑

其他省的名单呢

5天前

年华似水流、

这个前提就是有问题的。有职称,有学历的中医其本身就有传承的使命。那些没有职称,没有学历,但有很丰富的治病救人经历的民间好中医和祖传中医就给排除了吗?

半年前

神都偏爱

创新中医药,面向新世纪,走向新明天。

半年前

嬉皮士也有伤

关联那么多限制条件,这是什么意思,中医还是老的吃香,并且老中医比试都是经验,服了

半年前

空念i

解放民间真中医!以疗效为标准的执业准入制!放弃以西医标准:“证书”第一的评价管理机制。恩赐给中医中药的自我管理与话语权!建立:“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临床实践与疗效”!才会有中医药真正春天到来的新辉煌!

半年前

相关法律条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人教函〔2017〕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人事司,中国中医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结业考核及专业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结业考核及专业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办人教发〔2015〕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召开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召开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的通知(国中医药办人教函〔2010〕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等项目评优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等项目评优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人教函〔2012〕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权重2+QQ:3425826150):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于网友投稿或转载网络上的公开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内容存在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个工作日将他删除。
现在整个网络流量生态,网站访问占比极低,本站访问量更是不值得一提,本站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关闭只是基于情怀。
有一些不良律师或不要脸的企业,在不告知我们的情况下,非法采证,恶意起诉,我们将奉陪到底。再一次声明,本站收到的所有侵权申诉均会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处理,谢谢合作。